買車能高額返利?佛山有人付定金後平臺“爆雷”

消費購物獲返利

是近年來互聯網創新經營的一種模式

但是,禪法君提醒大家

高額返利需警惕!

在禪城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

佛山女子陳某打算70多萬買雷克薩斯

與汽車公司約定

在網絡平臺支付定金以獲取高額返利

結果該平臺突然關停

陳某將汽車公司訴至法庭,最後結果怎麼樣?


案情回顧


2016年11月9日,陳某與某汽車公司簽訂《新車銷售合同》,約定以人民幣778000元的價格購買一輛雷克薩斯汽車,雙方協議在某網絡平臺進行交易,以獲取該平臺的返利。


為此,陳某又與汽車公司簽訂了《購銷協議書》及《消費確認書》,並向該網絡平臺支付了購車總價的36%即280080元作為定金,平臺今後將返還本次購車款總價的99%,以積分形式逐步返還給陳某,同時將本次購車款總價的24%以積分形式逐步返還給汽車公司,平臺讓利成功後60個工作日交車。約定陳某自願交付汽車總價的36%訂金280080元,其中汽車總價的12%即93360元由商家承擔到交易結束,其願意承擔24%讓利風險以得到平臺99%激勵。後該平臺突然關停,無法兌付消費返利,而汽車公司既不辦理購車貸款手續,也不主動退還定金。


陳某認為:


簽訂《新車銷售合同》當天,我向汽車公司支付了定金合計人民幣280080元,後經汽車公司要求,我再向汽車公司支付貸款手續費7780元。由於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20%,則超過部分人民幣124480元作為我預支付的購車款,定金數額為人民幣155600元。由於汽車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定金罰則,公司應當向我雙倍支付定金人民幣311200元並返還全部預付購車款124480元、貸款手續費7780元。


汽車公司辯稱:


陳某已支付的款項為訂金,並非定金,雙方自願以該網絡平臺的消費返利模式進行交易,公司既沒有收到購車定金,也沒有收到平臺承諾的返利,本身也是受害者,陳某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剩餘購車款,也未要求辦理貸款購車手續,無權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決


禪城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了《新車購銷合同》後,還補充簽訂了某消費返利平臺的《購銷協議書》,該協議對交車的條件進行了重新約定,即約定“陳某接受平臺讓利成功後60個工作日交車條件”。訴訟中,雙方均確認消費返利平臺已停止返利,故上述交車條件已無法成就,陳某的購車目的已不能實現,因此,陳某請求解除涉案的《新車購銷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禪城法院認為,因雙方在上述購銷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未對返利平臺的交易模式及風險進行嚴格審查,從而導致了該購銷合同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被解除,雙方對該合同的解除均存在過錯。因此,陳某要求汽車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11200元無合法依據。據《購銷協議書》約定,陳某交付的購車款280080元中的93360元由汽車公司承擔到交易結束,汽車公司應向陳某返還購車款93360元。


買車能高額返利?佛山有人付定金後平臺“爆雷”

對於剩餘的購車款,雙方在涉案車輛的交易過程中均選擇了返利平臺作為交易媒介,以獲取高額返利,但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均未盡到審慎義務,未對返利平臺的風險進行合理的評估;汽車公司在訴訟中未舉證證明其在交易過程中有向陳某詳細介紹返利平臺消費模式及相應的風險,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汽車公司返還陳某購車款130704元。此外,陳某支付給汽車公司代為辦理貸款的手續費7780元,因汽車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有代陳某辦理貸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該款項,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禪城法院判令汽車公司向陳某返還購車款231844元,對於陳某訴請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主審該案的民二庭法官高慧玲表示,消費返利模式是近年來互聯網創新經營模式的一種,即將消費者在入駐平臺的經營者處購買商品所支出費用,由平臺通過兌換積分消費的形式又部分返回給消費者,從而達到消費者、經營者、返利平臺都能從中獲益的效果。有部分返利平臺因承諾高返利、全返利而受到消費者追捧,並且最終需要會員用戶持續進行消費才能達到約定的返利金額,最後不少消費者因返利平臺涉嫌非法傳銷、欺詐被關停而致利益受損。

因此,消費者在進行類似消費時,應當保持足夠警惕,理性消費,切忌盲目追逐高額返利,以免遭受鉅額損失。經營商家則需合法合理經營,分辨清楚第三方平臺的性質,同時將消費返利模式、相應的責任風險詳細清晰的介紹給消費者,不要誤導消費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