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屡催拒付 诉后承担违约金

李某为黄某施工完成后数次催结工程款款,黄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黄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款145,680元及违约金50,000元。

2017年5月15日,李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地基破碎协议》,该协议注明由李某的挖机为黄某在某小区承包的地基破碎并装车,按56元/方的价格为其施工,工程完工后,黄某在7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协议第六条约定,如有哪方违约,违约方付给守约方5万元违约金。

2017年6月29日,黄某与李某儿子李某某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一张13万元的欠条。2017年8月24日,黄某电话告知李某,还有280立方基石要破碎,李某再次为被告施工。黄某在2017年6月29日出具的欠条下方另加了14×20×1=280方并签字认可,折算工程款为280方×56元/方=15,680元。

其后,李某屡次找到黄某索要工程款,黄某未付分文。李某以黄某拒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黄某承认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违约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地基破碎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协议中关于如有违约,违约金5万元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明确约定,是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挖机工程款给原告李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违约方首先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然后由守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本案中,黄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黄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款145,680元及违约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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