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老窖“廣告曲”申請註冊商標被駁回

3月13日,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就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為瀘州老窖公司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因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註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瞭解到,本案申請商標系第19351139號聲音商標,於2016年3月18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飲料);酒精飲料濃縮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現商標申請人為瀘州老窖公司。

瀘州老窖公司不服商標局做出的商標駁回決定,後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音樂部分較為簡單,朗讀的文字部分易使消費者將其理解為瀘州老窖公司對指定商品進行廣告宣傳的一種描述性用語,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對其申請予以駁回。瀘州老窖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瀘州老窖“廣告曲”申請註冊商標被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總時長約為29秒,其女聲哼唱的背景樂雖然並非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音樂,但鑑於其時長過長,其背景樂亦未具有極其高的辨識度或因原告極其大量的使用而讓相關公眾足以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相關公眾通常情況下易將其識別為廣告宣傳而非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

申請商標中男聲朗讀部分起到識別作用的為其文字內容本身,並非作為緊密配合聲音元素的背景樂中的特定節奏、旋律、音效,故本案申請商標男聲朗讀部分不具有聲音商標所應具備的顯著性要求,亦不會加強其女聲哼唱背景樂部分的顯著性。

綜合在案證據亦難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進而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誌。故被訴決定認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缺乏顯著性結論正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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