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两者主要的区别是看是否采用公开方式或者向不特定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判断为私募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不通过公开方式,向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发售份额而设立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跨类投资。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目前阳光私募的运作模式和公募基金基本相同,资金由银行托管,证券由交易券商托管,投资指令由投资顾问及私募管理人完成,通过这样的结构可以充分保证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

阳光私募的产品净值是由信托公司来公布,信托公司是阳光私募产品的发起方,负责产品的运营。估值基准日的净值,是由信托公司负责对信托计划资产总值进行估值,对产品的费用进行定期核算后,计算得出并对外发布。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主营收入类型

1、认购费收入:购买产品收取费用;

2、管理费收入:固定比例收取费用;

3、业绩报酬收入:基金产品实现预期的盈利目标后,对取得的收入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红;

4、投资顾问费收入:类似管理费收入(由信托公司支付);

5、赎回费收入:客户提前赎回的费用。

三、会计处理

1、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其他货币资金

2、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发行基金产品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四、税务处理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3%。(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一))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适用税率3%。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五)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第三方信托公司计算得出并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基金公司需要下达指令

把所属期税款从第三方信托公司产品账户提取出来并在税局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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