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假口罩横行,大发“国难财”,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新型冠状病毒席卷全国后,

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最为抢手,

甚至某些地方出现了“一罩难求”的现象。

一些不良厂家、商家,

趁机生产、销售假口罩,

以获取丰厚的利润。

一边是新型冠状病毒,一边是假口罩,

一边在替我们杀病毒,一边在发“国难财”。

当假口罩流向疫情前线时,

一线医护人员用了会有什么后果?

不良厂家、商家,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事情是这样的

邵某某(女,浙江建德人)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

疫情期间假口罩横行,大发“国难财”,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分别从田某某(男,黑龙江人,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涉案口罩出售给毛某某(女,浙江义乌人),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后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进展

01

1月25日晚

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在义乌市某地查获涉案劣质仿冒“3M”、“清轻”等品牌口罩共计15万余个,未发现生产加工场所。

02

1月27日

涉案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03

1月28日

义乌市检察院对该案开展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明确后续侦查方向。

04

1月30日

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依法对销售伪劣口罩的邵某某、毛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提审时,面对检察官的“灵魂拷问”,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留下悔恨的泪水。检察官问:你有没有想过,这批口罩如果用在了一线医护人员身上会是怎么样的后果?邵某某答(痛哭):如果是这样的话,我真想把口罩全都烧掉,用我的命换他们。

另据悉,通过源头跟踪,公安机关已将该批售出的劣质仿冒“3M”口罩全部截留并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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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疫情期间假口罩横行,大发“国难财”,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近日,北京丰台区一药房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200元/盒的口罩,提价到850元/盒销售,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来,北京市监管部门开出的首张重磅罚单。

此外天津市津南区一药房也因高价销售口罩,拟被罚款300万元,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

【法条链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❶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❷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❸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公安机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如有违法犯罪线索,请拨打110报警!


国难当头,别让同胞,尤其是一线医护人员伤心了好吗?我们需要的是正规的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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