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VANS"鞋,检察机关将13人送上被告席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山东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努力为大家营造一个健康、诚信的消费环境。近日,我们陆续推出了与维护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打击制假售假类典型案例。


今天我们带来的是《夏某、夏某强等十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打击制假售假典型案例第三辑

夏某、夏某强等十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湖南益阳,德州经侦民警捣毁假冒VANS鞋制造工厂


2013年2月,被告人夏某、夏某强在湖南省益阳市开办某制鞋厂,夏某强系法定代表人,夏某主要负责生产等日常经营工作,二人在明知未取得美国范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大肆生产并销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因生产假鞋的质量较差,于2016年2月份聘请被告人郭某令担任鞋厂生产厂长,每月工资1万元,负责提高假VANS鞋的产品质量,被告人郭某令在明知鞋厂无范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然为夏某、夏某强的制假行为提供帮助。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查获的整箱假冒VANS鞋


2013年被告人夏某邀请被告人李某来负责鞋厂假冒VANS鞋商标和图案的丝印工作,每月保底工资1.5万元,另按制造数量计酬,被告人李某来在无美国范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非法制造假冒VANS鞋商标。


经审计鉴定,2015年8月份至2018年1月份,鞋厂共生产并销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61万余双,销售价值两千六百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郭某令自2016年3月份至2018年1月担任鞋厂生产厂长期间参与生产假冒VANS鞋52万余双,价值共计两千三百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来在61万余双假冒VANS鞋体上印刷伪造的VANS商标标识。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清点假冒VANS鞋数量


2013年初以来,被告人袁某、贺某雇佣客服人员李某玲、梁某敏利用电商平台、微信、QQ等方式大肆售卖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二人在夏某、夏某强经营的鞋厂等处购进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储存于长沙市宁乡县仓库内,被告人贺某平(贺某之父)在明知袁某、贺某销售假冒VANS鞋的情况下仍帮助租赁、管理仓库,接受客户退回的VANS鞋。客服人员在网上接单后,将客户信息及收货地址发送给宁乡县仓库管理员,管理员负责具体发货。


经审计鉴定,2014年4月至今,被告人袁某、贺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VANS鞋23万余双,销售数额一千三百余万元,未销售2.8万双,价值共计一百一十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袁某、贺某雇佣贺某婵帮助经营广州市越秀区某实体店售卖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七千余双,销售数额约二十八万余元;雇佣被告人李某玲2014年2月以来担任网上销售客服,帮助销售假冒VANS鞋三百八十余万元;雇佣被告人梁某敏2016年4月以来担任网上销售客服,帮助销售假冒VANS鞋数额二百六十余万元。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查获正在运输假冒VANS鞋的货车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袁某辉先后使用多个昵称,在网上售卖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经营模式以“一件代发”形式为主,即其在上线袁某、贺某处购买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并将客户地址发给袁某、贺某的客服人员,由仓库人员通过快递物流实际向客户发货,袁某辉从中赚取差价。经审计鉴定,被告人袁某辉销售假冒VANS 鞋6600余双,销售数额三十七万余元。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易在明知情况下多次在袁某、贺某处购进假冒VANS鞋,通过QQ、微信大肆在网上售卖。销售模式为“一件代发”和批发销售。经审计鉴定,期间共销售假冒VANS鞋9700余双,销售数额五十四万余元,侦查机关扣押未销售的假冒VANS鞋751双,价值两万九千余元。


2015年初以来,被告人方某杨在明知情况下多次在袁某、贺某处购进假冒VANS鞋,采用“一件代发”的形式,通过QQ、微信大肆在网上售卖。经审计鉴定,期间共销售假冒VANS鞋1.3万余双,销售数额七十二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庭审现场


因大量假冒VANS鞋通过网络销售到德州,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获悉线索后,经过深入经营、研判后立案侦查,于2018年5月4日以夏某、夏某强、郭某令、李某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袁某、贺某、贺某平、贺某婵、李某玲、梁某敏、袁某辉、陈某易、方某扬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24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禹城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5日,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夏某强、郭某令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袁某、贺某、贺某平、贺某婵、李某玲、梁某敏、袁某辉、陈某易、方某扬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夏某等人接受审判


2019年11月3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判处夏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郭某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李某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贺某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贺某婵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李某玲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梁某敏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方飞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陈某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袁某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以上十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该案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是一起危害外商知识产权的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平等保护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鲜活案例。


中美在第一阶段谈判中达成了保护两国知识产权的一揽子协议,该案的办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此外,该案重点打击了网络售假行为,对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护航电商平台等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对犯罪嫌疑人电脑销售记录进行取证


(一)引导侦查取证,夯实关键证据


本案是一起涉及网络售假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及对销售商品真伪和数额的鉴定是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取得假鞋及设备等实物证据,是鉴定真伪、指控犯罪的重要前提。因涉案鞋厂向村民融资,依法扣押的几千双假冒VANS鞋及制假设备运输出村时被驻地村民阻拦,存在越级上访风险。


为固定关键证据,承办检察官一是引导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手机中查找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主观明知;二是引导侦查人员协调当事人授权,网上拍卖、折价处理该厂部分非涉案设备,弥补村民损失、息诉罢访,保障涉案物证安全;三是引导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机构全面审计所有被告人涉案数额,审计报告作为开庭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被法院采纳,并据此定罪量刑。


(二)领导带队办案,精细审查证据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办案组成员进行案件讨论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阅卷、组织研讨案情,提出合理建议。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贺某的认罪态度时有反复,后期甚至称没有参与销售假鞋,只是在袁某指挥下转过两次账。


办案人员对随案移送的几十部手机、电脑和近百张光盘开展精准审查,后在袁某的手机中找到贺某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与贺某前期的供述互相印证,证实贺某在网络售假经营活动中直接管理客服和仓库、联络鞋厂、参与网络销售,发挥较大作用。


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

办案人员向院领导汇报案情


(三)加强分析研判,纠正案件定性


在该类案件中,制假、售假行为通常由不同的主体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吸收后期的使用、销售行为,因此对实施生产和销售的生产方、单纯的销售方一般分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应当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将负责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李某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并不妥当。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对于完成制假流程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


李某来系湖北鞋厂的关键技术人员,明知鞋厂生产、销售假冒VANS品牌硫化鞋,仍然自鞋厂成立起非法制造VANS注册商标标识达六十余万件,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来的行为既可以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评价,也可以作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单独评价,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结合在案证据,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原理,检察机关以李某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作出判决。


(四)注重宽严相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审查批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坚持慎捕原则,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贺某等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被告人袁某辉、陈某易捕后认罪态度发生较大的变化、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上缴全部涉案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同时根据该类案件特点,着重针对立功等情节开展释法说理,其中一名被取保候审人举报了网络销售假鞋的同行,现已被另案处理,被法院作出有罪实刑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