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累死家中不算工伤,机械操作缺乏人情味理该得到纠正

在家加班猝死理当属于工伤

文 | 殷国安

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未认定工伤一事有新进展。3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了之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如下决定:刘文雄为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

这一变化的背后,是仙桃市人民政府于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仙桃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此前报道,2月13日5时50分许,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刘文雄儿子刘航提供的一份《医生每日就诊量》统计表显示,刘文雄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

2月19日,家属持相关材料前往仙桃市人社局,希望认定刘文雄为工伤。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开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所以不予认定工伤。2月27日,刘文雄的工作单位三伏潭镇卫生院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抗疫累死家中不算工伤,机械操作缺乏人情味理该得到纠正

刘文雄在家加班猝死终于认定为工伤,这让我们感到很欣慰。但我们更认为,这不应该是孤立的个案,而应该成为全国的统一标准,今后应该明确,所有在家加班猝死的人员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不需要多次复议,甚至诉诸法院。

回头看,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有两点依据:第一,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而死;第二,刘文雄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死亡。如果经从文字上看,人社局的说法似乎也站得住,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是,工伤认定必须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刘文雄猝死,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似乎真的不符合法律。

但是,我们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不能死抱着文字规定不放,法律条文的原则规定并不能囊括千差万别的社会现象,更需要从实际情况来理解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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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政府查明,1月24日,三伏潭镇卫生院成立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刘文雄担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除本职工作外还参与发热病人的诊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刘文雄共诊治内科门诊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发热病人670人次。

仙桃市政府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背景下,三伏潭镇卫生院要求其所有医务人员24小时待命的备勤状态,同时将医生手机号码公示于发热门诊,有利于患者问诊落实,刘文雄生前下班后确实存在通过电话接诊的例证。

刘文雄是在疫情防控“战时状态”期间死亡,他的工作场域从医院延展到了家中,工作时间从“法定8小时”延长到了“8小时”之外,以至于他出现胸痛症状,虽然到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过一次检查,可还忙于一线接诊,最终过劳——不幸突发急性心梗去世,你能说他不是为了工作?你能用死板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否认他的工伤?这也太不近情理了。

事实上,这里也不仅是个情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像刘文雄这样,在家加班猝死能否界定为工伤,司法机关是有明确规定的。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的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而且,我们也可以举出最高法办理此类案件的案例:2011年11月16日凌晨,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因通宵阅卷过劳,突发心梗猝死家中,不被认定工伤,经过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最终,最高法2017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应视同工伤。最高法认为: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指出工伤认定要遵循“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


抗疫累死家中不算工伤,机械操作缺乏人情味理该得到纠正

现在,在家加班猝死的刘文雄终于被认定为工伤了。需要追问的是,今后,在家加班猝死,要想认定为工伤,还得经过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诉讼吗?

我们建议,司法机关和人社部门应该互相协同,按照工伤认定向职工倾斜的原则,出台一个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哪些情况坚决不能认定为工伤,列出一个“红绿名单”。

一方面,这个清单可以定期修订完善;另一方面,只有在清单以外的新情况,才需要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可以较少老百姓的维权麻烦,也节约行政或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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