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篇二(勞動就業法律)

(法律解析是個人參考法律作出的解釋,部分答案為法律解析,有標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是從試用期過後才開始建立的嗎?

法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關係的生效時間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開始工作之日。勞動關係的建立及標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資關係的確立,雙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關係以書面的形式穩定下來,雙方根據合同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維護各自的正當利益。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本單位的基本情況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計件性質的工作,是否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概括性地規定,對於計件形式的工作,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樣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在此階段的合法權益,也能保證用人單位充足的勞動力,為按時完成任務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這項規定具有雙贏的特點。

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一種情形就是勞動者非因工負傷,不能繼續工作的。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因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並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拖欠、剋扣工資,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仲裁後,雙方還可以和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包括原工作單位的那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口頭形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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