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學家判強姦案:清代王植判案記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作為理學話語系統中的名言,早已為人所熟知。其中的 "失節",通常指的是女人喪失貞節。也因為如此,人們談起理學,多半都會對這句話進行撻伐,而理學家一副凶神惡煞的嘴臉,也就躍然紙上了。

現在碰到一種情況:一個理學家碰上了一件強姦案,他該如何去處理?

清代北方著名理學家王植(1682—?),就碰到了這樣的事。王植是直隸深澤(今河北深澤)人,康熙六十年進士。雍正八年,出任廣東羅定州(今廣東羅定市)知州,案件就發生在他任羅定知州的任上。

事情的經過是:州民伍貞奇的兒子伍天英染上了麻風病,不能出門。其妻黃氏有一天獨自到當地的獅子山割草,結果碰到了三個麻風病人,把黃氏逮住,一個剝衣,一個捂嘴,就把黃氏強姦了。完事後還把黃氏的衣服拿走了。無奈,黃氏只能裸身往家奔,半路上遇見了同鄉的陳氏,陳氏報給了伍家,接回了黃氏,隨後伍父就去報案了。

王植接到案子後,自然會進行調查。他首先訊問了伍貞奇,知曉這三個麻風病人不知姓名,也不知從何而來。隨後訊問了黃氏和陳氏,證明強姦案件是實。於是他就派差役隨同黃氏前去指認並捉拿這三個麻風病人。第二天中午,差役回報,說是隨同黃氏前去的路上遇見了這三人,上前查拿的時候,三人用隨身攜帶的草刀進行反抗,差役邊跑邊喊,引來了百十個圍觀的村民。村民知曉事情經過後,都很憤慨。而那三個人還說不是想強姦黃氏,只是要用她來治病,愈發引起了眾人的憤怒。於是黃氏拾起石頭就砸過去,眾人也一起朝三人扔石頭,差役阻攔不住,就這樣,三人被砸死了。

王植最後對案子的處理是:第一,麻風病人的行為違法,實屬死有餘辜。第二,黃氏扔石頭系因自己被辱,合乎情理,構不成鼓動眾人扔石頭砸死三人的倡議罪。第三,找不到其他倡議砸死三人的人,實乃眾人的集體行為。因此,這件案子系麻風病人咎由自取,黃氏放回家,眾人亦不再追究。

案子上報給上級後,其處理方法也得到認可,最後就結案了。

理學家判強姦案:清代王植判案記

理學家判強姦案:清代王植判案記

這件案子紀錄在王植的著作中,王植沒有提供他判案的法律依據。不過,從《大清律例》來看,這個案子的判決並不完全符合法律。《大清律例》的條文中,有三條似可作為此案的參照:

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各依謀故鬥殺傷論。如為本夫本婦及有服親屬糾往捉姦殺死姦夫,暨圖奸、強姦未成罪人者,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若止毆傷者,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仍以鬥傷定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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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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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照竊盜拒捕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

可以看到的是,從前一條而言,村民砸死三個麻風病人並不合法,因為村民並非"應許捉姦之人"(允許去捉姦並行使自己權利的人,"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所以實際上觸犯了"謀故鬥殺傷"(謀殺傷、故意殺傷、鬥毆殺傷)和"擅殺罪人"(擅自殺死罪人)律。從後一條的釋例,則三人中,該死的是行奸者,另外兩人罪不至死。從第三條看,三人拒捕且強姦屬實,依律可判處絞刑。

合併三條,可以看到王植的判決並不太符合條文規定。即便第三條適用,也僅限於法律判決範圍內,村民自決也是不合條文的。但王植的判決最終得到認可,合乎情理顯然佔據了更大的成分。此外,三個麻風病人應該是遊民,死後也不再有人糾纏也是案例得以順利處理的一個原因。

合乎情理更似於一種文化審判,也就是公眾以其所建立的公共價值準則來判定一種行為的優劣,並施以獎懲。麻風病人顯然在幾個方面違背了這樣的公共價值準則:第一,麻風病是"惡疾",生病了就不應出來。第二,強姦是惡行,是不能容忍的。第三,為惡行狡辯更是罪上加罪。眾人的扔石頭未必就出於一種理性的決斷,但因為對麻風病人行為進行判斷的文化影響已經深入骨髓,所以扔石頭是以一種近乎本能的反應彰顯其行為背後的文化意識。這才是一種讓人恐怖的力量。

王植的判決把村民的行為進行了合理化解釋,並以不願株連為理由結案,雖然不盡合法,但卻很合情理。

最有趣的並不在王植判案是否合法上,而在王植的身份。王植一生信奉程朱理學,並先後著有《四書參注》、《濂關三書》、《正蒙初義》、《道學淵源錄》等,都是倡導程朱理學的著作。可見在他的觀念裡,程朱理學的影響也早已深入骨髓,所以,對程頤"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主張也應該耳熟能詳。但可以看到,在對待黃氏的案件上,王植的基本著眼點並不在於對"失節"進行道德審判,而是基於黃氏作為受害者,"已汙名節"反而構成了黃氏拋出石塊的正當理由,從而避免了作為最先拋出石塊而引發村民拋石塊之人而應受到的懲罰。

很顯然,在這個案件的處理上,王植心中的道德觀念無疑讓位給了法律審判。法律審判優先於道德審判,也給人們觀察理學家的政治哲學提供了一個案例。

但是,也應當注意的是:從清代到現代,女子因被強姦而自殺的事件層出不窮。《大清律》中,就有多條針對這樣的事件的判決規定。甚至到上世紀80年代前,因強姦罪被槍斃的人也不在少數。這背後,則是道德和法律共同強化了被強姦者的羞恥感,從而導致受害者繼續受到公眾價值觀的傷害。因此,真正殺害這些受害人的,並非是理學的某些道德理念,而是公眾的價值觀。"以理殺人"背後,其實是文化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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