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超標油條減肥毒膠囊,麗水檢察機關再曝侵犯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鋁超標油條減肥毒膠囊,麗水檢察機關再曝侵犯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在3.15來臨之際,麗水又集中公佈了7起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典型案例,涵蓋了餐飲、保健品、酒類、服裝等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

本次公佈的7起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典型案例,是由麗水市檢察機關綜合運用批捕起訴等檢察職能,依法懲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刑事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案例一 陳某某、劉某某生產、銷售“甜蜜素”包子案

案情簡介:被告人劉某某在青田縣高湖鎮高湖新村經營一家早餐店。2018年10月,被告人陳某某將一包甜蜜素交給被告人劉某某製作南瓜饅頭。被告人劉某某在生產、製作南瓜饅頭的過程中,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14)的規定,在發酵面製品違規添加不得使用的甜蜜素,並將製作好的南瓜饅頭銷售給顧客。2018年10月18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告人劉某某生產、銷售的饅頭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檢測,被告人劉某某生產、銷售的南瓜饅頭中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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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陳某某、劉某某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的刑罰,並禁止被告人劉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檢察官釋法:被告人陳某某、劉某某在南瓜饅頭加工中添加“甜蜜素”經鑑定為不合格,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專家組認定,長期攝入違規添加甜蜜素的食品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二 葉某某生產、銷售“鋁油條”案

案情簡介:2017年4月21日上午8時許景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被告人葉某某在景寧縣鶴溪花園小區至金惠小區方向的橋頭的流動攤點上抽取油條4根作為檢測樣品。經檢測,送檢的油條中鋁殘留量達252.3mg/kg,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100 mg/kg的標準。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葉某某被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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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釋法:被告人葉某某在油條生產、銷售過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經麗水市食品安全危害認定專家論證認定,長期攝入含有鋁超標準的食品會對人體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 練某某生產、銷售“日落黃”雞翅案

案情簡介:2015年2月20日至3月9日期間,被告人練某某在明知不能在肉類食品中添加“日落黃”的情況下,仍在其製作雞翅尖和雞爪過程中添加“日落黃”並予以銷售。2015年3月9日,雲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練某某經營的熟食店所銷售的雞翅尖進行隨機抽樣送檢。經檢測,練某某所生產、銷售的雞翅尖中“日落黃”含量為0.007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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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練某某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

檢察官釋法:被告人練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雞翅中添加“日落黃”,經食品安全專家組論證,長期攝入含有“日落黃”的肉製品會對人體造成肝、腎功能損害,罹患嚴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 李某某銷售“超標氰化物”散裝白酒案

案情簡介: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不確認白酒是否合格的情況下,在上門推銷的供貨商處以4元/公斤的價格購入4桶(每桶40公斤)無標示、無合格證的散裝白酒,並以6元/公斤的價格銷售。截至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已銷售該批次白酒153公斤。經檢驗,該批次白酒中氰化物含量為40.6mg/L,嚴重超出國家標準限量(8.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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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釋法:被告人李某某銷售氰化物含量嚴重超標的白酒,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五
張某某銷售假冒“艾萊依”羽絨服案

案情簡介:2017年11月-12月,被告人張某某以每件人民幣480元的價格從上家處購得531件“小馬寶莉”羽絨服,張某某明知該批羽絨服為假冒“艾萊依”註冊商標的產品,仍通過其開設的淘寶網店“正品艾萊依時尚正品”(後更名為“秋水時尚韓版女裝”)、“美衣3號店”進行銷售,售價為每件人民幣580-680元,共計銷售378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44865元。被告人張某某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63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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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檢察官釋法:被告人張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艾萊依”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六 王某某銷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案

案情簡介: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20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其位於遂昌縣妙高街道縣前街福佑康老年用品店對外銷售男人腎寶、VigrxplusVigour300、Vigour800。2018年8月20日,遂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從被告人王某某處扣押291粒。經麗水市食品藥品與質量技術檢驗檢測院檢測,上述扣押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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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檢察官釋法: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銷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銷售,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七 吳某某等人銷售“減肥毒膠囊”案

案情簡介:2018年4月份開始,被告人吳某某等4人開始在網絡上銷售減肥膠囊,吳某某等4人分別在網上註冊網店招攬客戶,並使用網店同名微信接單,以平均每粒1元至3元不等的價格銷售減肥膠囊。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吳某某僱傭被告人楊某某、文某某在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南京路紫仟居一房間負責生產減肥膠囊和發貨,僱傭被告人張某某在武漢市洪山區光谷青年城一房間負責生產減肥膠囊和發貨,並在生產的減肥膠囊中添加違禁成分西布曲明或呋塞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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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練某某自行創建了“A級SHOW純中藥”牌減肥藥,通過網絡聯繫廠家購買為其生產添加違禁成分的減肥膠囊,並通過製作虛假鑑定報告,標註虛假廠家的方式自行包裝成“A級SHOW純中藥”減肥產品(每套含30粒減肥膠囊)進行銷售,並向全國各地招收代理,以每套68元至45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28240餘元。

經檢測,從被告人楊某某等人處扣押的減肥膠囊中,均檢測出西布曲明或呋塞米成分。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吳某某等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起訴至慶元縣人民法院。(尚未判決)

檢察官釋法:被告人吳某某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或呋塞米,上述藥物是國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藥物,長期攝入對人體損害很大。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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