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网警提示:警方依法严惩疫情期间恶意造谣


忻州网警提示:警方依法严惩疫情期间恶意造谣

警情通报一:

我市网上流传一则“忻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的虚假信息,市政府及时发布辟谣公告。

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男,1997年4月出生,五台县人),于2020年1月26日在新浪微博传播“忻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虚假信息,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五台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当前正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对于在网上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查处。


警情通报二

近日,我市微信群出现“在武汉的四川人回老家后被举报,举报人遭杀害”的谣言后,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立即对此进行调查处置。

经查,违法行为人肖某(男,56岁,忻府区人)于2020年1月26日晚,在多个本地微信群中发布一段视频并附有“武汉人回四川老家,被老家人举报了,他就把举报人给杀了”的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忻府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肖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当前正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请广大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在网上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忻州网警提示:警方依法严惩疫情期间恶意造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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