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的辯證法思考


《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的辯證法思考

近日接過好幾個業務諮詢電話,詢問什麼樣情形才是一種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怎麼辦?其實,這是在問法定的一個免責事由問題。

什麼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只有當經濟貿易實踐中,己經證明了是非人力或物力可以改變或扭轉的一種特殊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來看,不可抗力實質是現實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定事由的一種免責反映,並且在經濟貿易活動中是被強制性的。

因此可見,不可抗力是有著它的客觀性。然而,《合同法》既然承認了不可抗力的客觀性,便也承認不可抗力的絕對性。就是說,不可抗力既具有一種客觀性,也具有一種絕對性。

因而不可抗力,既可以稱作客觀不可抗力,也可以稱作絕對不可抗力。因為什麼是絕對不可抗力呢?絕對不可抗力就是現在和將來也不會被推翻的一種不可抗力。

《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的辯證法思考

譬如,武漢新冠肺炎疫情,這個“人傳人”、“要人命”的客觀性和絕對性情形,不僅是現在不會被推翻的不可抗力,就是將來也不會被推翻的不可抗力,這個疫情實實在在地發生了,現在或將來得承認發生了,這個不可抗力怎麼推翻。譬如,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不僅是現在,就是將來也不會被否認的不可抗力。

為什麼呢?因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它們正確地反咉經濟貿易活動中一種客觀實際的情形,因而也就是具有絕對性,《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是一種客觀實際的情形,具有絕對性,因而《合同法》賦予它,法定的免責事由的一種絕對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這就是說,不可抗力是一種客觀性,也是一種絕對性,《合同法》的明確規定,承認了不可抗力的客觀性,便也承認不可抗力的絕對性。

因為客觀性具有被迫性、不可改變性的特徵,因為絕對性也具有被迫性、不可改變性的特徵,因此不可抗力也具有被迫性、不可改變性的特徵。

而《合同法》賦予了不可抗力的這種被迫性、不可改變性的免責性。因此《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免責屬於強制性規則。可見,客觀性的不可抗力也好,絕對性的不可抗力也好,不可抗力是大自然的一種相對力,具有相對性。《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普遍適用於合同法,除非法律規定排除其適用。

《合同法》中規定的不不抗力除了有客觀性、絕對性,同時,可見也有相對性。

《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的辯證法思考

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對自然科學的認識,從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辯證角度來看,是能夠正確反咉客觀世界的,能夠正確地反映不可抗力的,譬如,是能夠正確地反咉武漢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

因而,人沒有不可認識之不可抗力事物,而只有尚未被認識之不可抗力事物,譬如,武漢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這一點是絕對的、無條件的。

《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屬於一種強制性規則,因而《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具有一種強制力。譬如,武漢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就它的反映著客觀規律這一點來說,也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因而不可抗力規律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在《合同法》中的反咉,也是絕對的、無條件的。不可抗力免責,自然也就成為強制性規則。

當然,《合同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究竟有多大,須根據不可抗力的程度大小影響裁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這裡,有一種例外情形,所謂的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並不是免除金錢債務。

也就是說,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譬如,倘若你借了銀行的錢買了套房子,不能因為不可抗力而免除你的金錢債務。

也就是說,《合同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的適用不包括金錢債務的履行,貸了銀行的款買房,貸款是要還的,是不能免除的。

即金錢債務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不發生履行不能,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也不能因為你與銀行的貸款合同由於房屋被洪水沖毀而消滅。

畢竟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對自然科學的認識,是有歷史性的、階段性的,人的對武漢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的認識,同樣是有歷史性的、階段性的。

在一定的歷史情形下,或一定的歷史階段環境下,也就是在一定的不可抗力條件、地點、時間環境下,譬如,在武漢新冠肺炎疫情、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不可抗力條件環境下,人的認識是有著歷史性的、階段性的、條件限制性的,因此,《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就有著相對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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