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確保把每一起涉黑涉惡案件辦成“鐵案”

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組成掃黑除惡專門合議庭,依法嚴懲各類黑惡勢力犯罪。

昨日,記者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全省法院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把每一起涉黑涉惡案件辦成“鐵案”。

據介紹,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省法院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作為重大政治任務,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實,全力以赴開展專項鬥爭,確保黑惡勢力犯罪受到嚴懲。

省法院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列入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多次召開全省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會議及專項會議;制定《遼寧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施方案》,確保專項鬥爭有重點、有步驟推進;三級法院均成立由“一把手”任組長的領導小組,抽調精兵強將,組成掃黑除惡專門合議庭,全面加強審判力量。

省法院出臺《關於建立健全審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從加強領導、成立機構、督查督辦、規範庭審等10個方面明確機制、進行規範;下發《關於建立線索深挖工作機制的意見》《關於在涉訴信訪工作中深挖涉黑涉惡線索的通知》等,推動掃黑除惡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省法院在依法嚴懲、消除後患上下足功夫。貫徹依法嚴懲方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該判處重刑的依法判處重刑,該判處死刑的依法判處死刑,堅決打掉其囂張氣焰;充分運用財產罰沒、追繳等多種手段,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對帶有黑惡勢力苗頭的犯罪活動,善於運用禁止令等法律手段,堅決剷除滋生蔓延的土壤。

為把每一起涉黑涉惡案件辦成“鐵案”,全省法院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同時,加強審理案件的流程管理、績效管理,適時制定指導文件,建立類案參考制度,統一裁判尺度,確保案件質量。

此外,省法院還在完善機制、形成合力上下足功夫。健全立案、審判各階段緊密銜接、高效運行的快速辦理機制,嚴格執行審限要求,提高審判效率;完善深挖線索機制,對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進行訊(詢)問時,都要摸排是否有涉黑涉惡、“保護傘”“關係網”的線索信息,發現相關信息及時移送;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案件會商制度,把握推進案件辦理的主動權。

典型案例·遼陽

趙會英等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獲刑20年罰金35萬元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湯洋)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趙會英等21人涉黑上訴案依法宣判,維持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對主犯趙會英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的定罪量刑。

昨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相關消息。

排擠競爭者打壓反抗者

經遼寧高院審理查明,趙會英為聚斂錢財、組織自己的勢力,利用遼陽市宏偉區曙光鎮前進村紅磚廠對外發包之機,於1995年11月30日取得磚廠承包經營權,將段某等6人相繼攏絡到身邊,通過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職工勞動、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犯罪活動,排擠競爭者,打壓反抗者,牟取非法利益。

2005年,趙會英當選曙光鎮前進村村委會主任,夥同趙德忠等7人通過職務侵佔、貪汙等斂財、擴張勢力,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鋪平道路。

欺壓當地群眾殘害外來人員

從1995年年末到案發,以趙會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欺壓當地群眾,殘害外來人員,壟斷村民自治組織,干擾、破壞了前進、峨眉兩村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以趙會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涉及故意傷害犯罪3起、尋釁滋事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1起、強迫勞動犯罪1起、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1起、職務侵佔犯罪7起、貪汙犯罪28起、違法事實20起。

涉黑犯罪維持原判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趙會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職工勞動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職務侵佔罪、貪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同案其他20名被告人均依法懲處。

一審宣判後,9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遼寧高院經二審審理,因法律發生變化,對其中4人所涉貪汙罪、職務侵佔罪量刑予以改判,對趙會英等人涉黑及其他犯罪均予維持原判。

典型案例·葫蘆島

王永國等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主犯獲刑19年罰金71萬元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湯洋)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永國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脫逃、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王永國等11人上訴,維持一審定罪量刑。

葫蘆島王永國等人涉黑

遼寧高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期間,王永國先後將其胞弟王永光等人網羅到自己手下,開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1999年,王永國夥同其手下將杜某打傷。

2002年,為爭奪葫蘆島市連山區化工十二區建築工地砂石料供應,王永國指使手下王永光等人毆打郭某,後親自持獵槍槍擊劉某。至此,以王永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初具雛形。

2003年,王永國憑藉其惡名開始染指葫蘆島市鋼屯鎮鉬礦開採業,由於團伙成員王永光等被判刑或死亡,王永國將社會閒散人員馬奎龍拉攏到身邊,吸納榮長亮等人入夥,通過實施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在鋼屯地區攫取了大量錢財,形成了以王永國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馬奎龍為骨幹成員,以榮長亮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3年6月,王永國對被害人唐某進行威脅、恐嚇,以低價強行從唐某手中購買楊家杖子工業公司礦區二廠三區的主坑口及副坑口三分之一股份,後又以退出副坑口三分之一股份為條件,向唐某索要退股錢150萬元人民幣。

2004年6月,該組織成員以“偷礦”為由,敲詐勒索被害人凌某、曹某。

王永國獲得的鉅額資金除供養組織成員日常開支以外,還用於案後組織成員“跑路”“平事”等。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脫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主犯王永國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1萬元。同案其他20名被告人均依法懲處。宣判后王永國等11人向遼寧高院提起上訴。

遼寧高院經審理認為,以王永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判決無問題,於是作出駁回上訴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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