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輯】2019年四川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出爐,你被“套路”過嗎?

每年的3·15

都是廣大消費者關注的焦點

眾多消費者維權事件

都會在這個時候被集中爆出

近日,四川省消委會公佈了

“2019年四川省

十大消費糾紛調解典型案例”

【3.15特輯】2019年四川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出爐,你被“套路”過嗎?

這些典型案例涉及

汽車消費、保健品、房屋買賣、

網購等多個領域

一起來看看


案例一:

保健品虛誇包治疾病

消委會不懈追回救命錢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17日,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消費者餘女士到內江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內江市消委會)投訴稱:內江市市中區某食品商行(以下簡稱經營者)組織中老年人到資中縣、成都、重慶、大連等地以旅遊會銷的方式口頭宣傳所售保健品能夠治好腎衰竭、肺癌、紅斑狼瘡等各種疑難雜症疾病,如果介紹其他人購買該產品還可以獲得提成。由於餘女士2015年患腎病綜合症,多方求醫無法痊癒,所以她於2017年6月10日至10月29日先後借錢向經營者匯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購買保健品,至今她只領取了3萬元的保健品,她認為服用該保健品後沒有明顯效果。現經營者已人去樓空,無法解決。為此,消費者向內江市消委會投訴,要求幫助找到經營者領取保健品。

【處理過程及結果】

內江市消委會接到投訴後高度重視,立即派人調查瞭解情況。經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查詢顯示,該批次保健品有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批准文號,工作人員多次撥打經營者的手機號通知到消委會接受調查、調解,經營者拒絕接受調解。消委工作人員又想盡辦法多次聯繫生產銷售該保健產品的某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生物公司)負責人,得知經營者既是該公司的授權經銷商,又是該公司的員工,公司掌握著經營者的銷售款。內江市消委會要求生物公司派人到內江市消委會協助處理消費者的投訴。經消委會多次耐心細緻的調解,最終達成如下協議:由生物公司於2019年5月9日前退還消費者餘女士人民幣9萬元,且一次性提供給餘女士需要的3萬元的保健品。


【案例評析】

北京市(中銀)成都律師事務所梁劍律師

近年來,保健品市場規模呈快速擴張趨勢,但保健品市場魚龍混雜,保健品質量良莠不齊,特別是針對中老年人進行的保健品推銷中,誇大宣傳、虛假宣傳、打擦邊球的現象較為突出,消費糾紛時常發生。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在保障保健品市場消費者合法權益、協助維護保健品市場合法有序運行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案中,消費者認為涉案保健品與經營者宣傳的功效不符,服用後沒有明顯效果,在最後一次購買該保健品一年半之後才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如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因此,是否有證據能夠證明經營者銷售案涉保健品時進行了虛假、誇大、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消費者的投訴事由能否成立的關鍵。

內江市消委會在處理本案時,經調查發現,涉案保健品具有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批准文號,就形式要件而言屬於合法產品,消費者稱經營者口頭宣傳該保健品能夠治好多種疑難雜症疾病,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加之時間久遠,取證困難,維權難度較大,也許正是因為這一原因,經營者顯得“有恃無恐”,多次拒絕調解。內江市消委會在經營者拒絕調解的情況下,側面迂迴,通過做該保健品生產者的工作,促成了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和解,為今後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借鑑。


案例二:

買車變租車

消委來維權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26日,德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旌南分會(以下簡稱旌南分會)接到消費者郭女士投訴,稱她和侄子分別在某汽車銷售網站(以下簡稱經營者)上訂購了“長城哈弗”家用小汽車一輛,價款總額20.2萬元,當天交納了4萬元首付款。可在提車時,銷售人員才告訴其必須將戶上在該公司;消費者不認可此事,遂提出退款要求,經營者拒不退還4萬元首付款,在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郭女士請求旌南分會幫助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旌南分會接到投訴後立即展開調查,經初步調查,投訴人郭女士和侄兒是中江人,於2019年11月21日在網上訂購買2輛“長城哈弗”家用小汽車(分別屬於郭女士及其侄兒),郭女士與經營者簽訂了電子告知書形式的協議,但並沒有簽訂書面購買合同,經營者在郭女士付款前未告知其車輛所有權前期的歸屬問題。

在瞭解基本情況後,旌南分會認為,消費者和經營者雖簽訂了告知書,但未簽訂正式的購買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未明確,消費者在購車時不仔細瞭解經營者銷售模式,簽訂協議時未仔細查看協議條款,經營者未提前告知車輛所有權、使用權問題,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致使消費者在不完全瞭解的情況作出了不理智判斷,雙方均存在過錯,經營者應當退還消費者部分首付款。但雙方在退款比例上分歧過大,但經消委會多次調解,雙方同意經營者扣除購車款的3%後退還其餘首付款。

【案例評析】

四川蜀天律師事務所 謝文強律師

本案在消委會調解下,以未簽訂正式合同退還了消費者大部分款項,但此類消費有很大的迷惑性,消費者要高度重視。有的不法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特別是老年消費者以及文化較低消費者)不認真閱讀銷售協議(含電子協議)的特點,往往通過銷售人員的口頭介紹說得天花亂墜,然而簽訂的協議卻暗藏殺機,消費者往往又沒有認真閱讀銷售協議,就簽了字。


律師建議消費者:

銷售協議(含電子協議)、告知書等書面文件具有商業交易的邀約或承諾的法律效力。消費者要養成仔細閱讀文字條款的習慣,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介紹而未經閱讀在書面文件上簽字,也可以將銷售人員的口頭介紹進行錄音(並刻意詢問銷售人員自己關心的內容,得到肯定的回答),這也可以形成證明消費者被誤導的證據,有助於維權。


案例三:

寶馬車主維權

消委出手化解


【案情簡介】

受西安奔馳女車主“坐引擎蓋哭訴維權”事件發酵影響,2019年4月18日,宜賓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信息,“有上百名寶馬車主串聯4月19日早上到宜賓某公司4S店(以下簡稱4S店)集體維權退費”。宜賓市市場監管局將該項工作交由宜賓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宜賓市消委會)牽頭統籌協調。考慮到寶馬車主們消費維權人數多、情況雜、影響大,如調處不好容易升級為群體性突發事件和引起連鎖反應,市消委會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

【處理過程及結果】

市消委會迅速展開調查,查資料、實地看、私下訪,瞭解到寶馬車主主要受西安奔馳維權事件影響,對4S店收取服務費(車輛上牌和貸款等服務費是提前告知公示,簽有合同的)和保證金(購買新車的車主,要求其繳納2000-3000元不等的保證金,繳納該保證金主要是用於第二年在該4S店購買保險時直接抵扣)收取有異議,要求退費。寶馬車主們在4月18日建立了80餘人的維權微信群(之後迅速發展到170餘人),相約於4月19日早上到4S店集體維權退費。

市消委會聯合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市信訪等相關部門,成立專項工作組,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立即收集涉及車主的資料和信息,並安排人員及時精準對接車主進行聯絡溝通。19日上午,有40多位寶馬車主陸續到了4S 店,經兩場共四個多小時的座談交流,在4S店作出一週內退還所有保證金、同價升級售後服務的承諾後,所有車主逐漸離開了現場。隨後幾天,有7名奔馳車主、4名寶馬車主、3名奧迪車主、1名福特和英菲尼迪車主向當地消委會進行了類似投訴,在宜賓市消委會調解下,全部投訴得到妥善解決。

【案例點評】

四川天潤華邦律師事務所 馮詠律師

該4S店利用自身的優勢,向消費者收取的上牌服務費、貸款服務費、續保押金等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對於上述4S店收取的相關費用,4S店作為商品的提供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自主選擇的權利,尊重消費者自行辦理上牌,辦理貸款,辦理保險的權利。

實踐中不少4S店將部分貸款服務費、續保押金等費用列為強制消費的內容,存在強制交易、捆綁銷售的嫌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果消費者遭遇上述類似情況,可以與銷售方溝通。如果仍然無法解決的,可以投訴到消委會或者尋求司法機關幫助。

在本案中,宜賓市消委會牽頭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工作,形成了多方面聯動的效果,充當了消費者和4S店之間的潤滑劑,對消費者形成了有效的引導安撫,避免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宜賓市消委會充分履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消協的法律責任,通過各方的努力,最終確保了消費者權益得以有效保障。


案例四:

超市結賬“四捨五入”多收五角

退!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6日下午,資陽市安嶽縣消費者李先生帶著妻女在安嶽縣城某超市半打襪店(以下簡稱襪店)購買了一條女童內褲,總價24.5元。然而,收銀結賬時,襪店微信支付方式顯示應付25元,零頭五角通過四捨五入後多收5角,消費者對此當場提出了異議,但仍然按25元結了賬。4月6日晚,網友“金哥哥”在資陽當地論壇發帖,對襪店收銀“四捨五入”後5角零頭收1元的做法進行了吐槽,引發輿情。


【處理過程及結果】

4月9日上午,安嶽縣市場監管局和安嶽縣消委會接到輿情通報後,立即通知超市負責人瞭解情況,超市負責人稱,該做法是他們對外出租的商家所為,與超市無關。

消委會工作人員認為,超市內商家收銀員並未預先徵求消費者同意,擅自進行“四捨五入”的做法,超市經營者也應負規範義務。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襪店擅自四捨五入多收消費者錢款,顯然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超市負責人認識到了自身存在的問題,表示立即進行改正,加強內部管理,規範經營行為,責成商家將多收的五角錢退還消費者,並通過網友發帖在當地論壇中向消費者進行了公開道歉。


【案例點評】

四川盛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尹豔律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這一條規定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消費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條件。第二,消費者有權獲得價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條件。第三,消費者有權獲得計量正確的公平交易條件。第四,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衡量是否是一種公平交易,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出於自願,有無強制性交易或者歧視性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是否得到實際上的滿足或者心理的滿足等等。

本案中,雖然案涉金額小,但是呈現出不公平的支付對價行為,消費者心理上被強制的感受是顯而易見的。經營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的核心,即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者服務而不論金額的大小。這一點是實際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誌。


案例五:

商家收取預付款“跑路”

消委牽頭多部門聯手維權


【案例簡介】

2019年6月,消費者謝某、高某、馬某等多人先後到廣元市利州區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利州區消委會)投訴,稱自己在某游泳健身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辦理消費年卡後,俱樂部在未提前告知也未辦理退款情況下關門停業,要求維權退款。至7月12日,共有939名消費者因相同問題前來投訴,涉及金額達62萬餘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利州區消委會接訴後高度重視,立即會同轄區雪峰市場監督管理所、消委分會就投訴事實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俱樂部於2018年5月14日登記註冊,負責人尚某。2019年6月24日關門停業,欠房租27萬元、水電費6.6萬元以及員工工資,並於2019年6月11日註銷了營業執照。

6月28日,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委會以俱樂部(尚某)涉嫌消費詐騙將案件線索移交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處理。7月1日,利州區公安分局出具了補充證據通知書“經過審查,無證據證明該俱樂部負責人尚某存在主觀騙取消費者財物的故意,且尚某已主動聯繫並表示處理後續事宜,請及時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我局”。

經多次與尚某聯繫,其答應於7月3日回廣元配合處理。鑑於事件的複雜性,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委會將情況向區政法委書記作了專題彙報。區政法委立即組織公安、群工、商務、市場、消委會等部門召開了專題會議,明確由消委會牽頭,其他部門全力配合,確保工作順利推進。7月3日,召開了“俱樂部消費投訴現場協調會”,會議推薦了8名會員代表配合消委會全權處理消費糾紛事宜,並明確了退款時間、地點、方式和對象。7月10日,由利州區消委會牽頭對俱樂部設施進行了現場處理。7月12日,將設施處理後的40餘萬元按比例退還消費者。由於尚某已無力再退還剩餘金額,消委會建議消費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評析】

四川宏聯威律師事務所 張鋥康律師

在預付式消費購買健身服務案例中,消費者與俱樂部之間建立的是預付式消費合同法律關係,消費者是預先支付一定對價的先履行義務,消費者在支付對價後,即有權享受俱樂部提供的服務內容和相應折扣。當俱樂部出現關門歇業的情形時,消費者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消費者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要求俱樂部返還其已支付的但未消費的款項。如俱樂部拖延或拒絕返還該等款項,消費者可以採取投訴、舉報或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俱樂部關門歇業甚至於“跑路”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當視具體情形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公安機關在辦理詐騙案件時,需要從行為人是否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採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來判斷。如本案中,尚某未轉移俱樂部的現場設施,並主動與公安機關、消委會聯繫處理消費者退款事宜,表明了其積極履行合同解除後返還財產義務的意圖,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詐騙。但在有的案例中,經營者成立不久且收取大量預付款後即發生停業、主要負責人失聯、經營場所一夜之間人去樓空、停業前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則可能被認定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從而構成詐騙。

本案例中,因為消費者的及時舉報與政府相關部門和消委會的高度重視,才能迅速為消費者追回大部分的損失。


案例六:

我想早點住新房


【案情簡介】

消費者周女士、丈夫楊先生於2018年12月31日以全款方式與瀘州某房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簽署了商品房認購協議,並於當日繳納首付款308392元,2019年1月19日補齊剩餘房款共計719580元(其中包括按該公司規定15日內交齊的剩餘房款719220元及逾期4天繳納的違約金360元),該房源為抵押房源,開發商已告知消費者,並在協議中約定3個月後解除抵押,於2019年4月1日簽定正式合同並完備網籤手續。4月1日周女士一人到該樓盤售房部辦理相關手續時,該公司銷售人員由於已知房屋抵押狀態尚未解除,採取了“拖”字決,對周女士所提簽訂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並限制周女士人身自由長達12小時。2019年4月2日,消費者周女士赴瀘州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瀘州市消委會)投訴,要求開發商退還房款,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瀘州市消委會多次組織調解,由於開發商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更換,以及雙方對責任劃分、退款方式存在較大分歧,調解進度緩慢。瀘州市消委會多次約談對方處理投訴負責人,明晰其責任及產生的法律後果。並於4月19日,針對瀘州市購房糾紛投訴較多的現狀,瀘州市消委會聯合瀘州市中院、市市場監管局、市房協聯合舉行全市涉房地產糾紛治理化解約談指導會,對瀘州市主要的房地產經營企業進行約談。

4月28日,經瀘州市消委會調解,消費爭議雙方達成一致並簽署了調解協議書:1.雙方解除合同,經營者全額退還消費者購房款1027972元,時間期限為三個月(2019年4月28日-7月27日),若三個月到期後未能退清房款,餘款按月息2分計算;2.經營者違約責任: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9年4月1至4月26日止,金額為4393元;3.經營者實物補償消費者,實物價值金額15000元,消費者自己選定;4.經營者退還消費者所交違約金360元及維修基金7252元,維修基金由房產公司負責協調退還;5.退還方式按三個月分三次定期按三分之一退還。

【案例評析】

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 陳小虎律師

本案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消費者購買了一套有抵押登記的房屋,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也就是說雖然開發商已經告知了購買方該房屋有抵押權,但是屬於無權處分,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此案中,開發商一直沒有辦理解除抵押的手續,對於買房者來說風險是相當大的,而該案的處理結果也達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七:

司法確認

讓消委調解更“硬氣”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1日,攀枝花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攀枝花市消委會)接到消費者胡先生投訴稱:他於2019年1月15日,與攀枝花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訂購一臺別克GL8 2018款ES28T旗艦版汽車,訂購價為人民幣35萬元,胡先生於當日支付了定金5萬元。2019年1月26日,商貿公司實際出資人羅某某通知胡先生支付餘款並於兩天後提車,胡先生當即支付了餘款30萬元。1月28日,胡先生按約定到店提車,但羅某某以車款未到賬為由請胡先生等到1月31日,之後羅某某以各種理由多次推脫,經過胡先生反覆交涉,要求按照合同返還購車款並支付違約金共418000元。對於違約行為,羅某某表示認可,並於 2019年3月6日退還了胡先生購車款60000元,但餘下款項遲遲不予支付。胡先生無奈只得向市消委會進行投訴,要求商貿公司退還剩餘購車款290000元,並支付違約金68000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2019年4月2日上午,攀枝花市消委會的工作人員向商貿公司送達《消費爭議告知函》和《消費爭議調查通知函》。同日下午,商貿公司委託羅某某在攀枝花市消委會接受調查並參加調解。

調解中,攀枝花市消委會工作人員通過對雙方提供的合同進行對比並對當事人詢問後認為,胡先生提出的訴求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支持,同時向羅某某進行了相關法律宣傳,羅某某也表示認可市消委會的建議,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並同意申請司法確認:1.商貿公司分兩次向胡先生返還剩餘購車款290000(貳拾玖萬圓整)和支付違約金68000(陸萬捌仟圓整),共計:358000元(叄拾伍萬捌仟圓整)。第一次支付時間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金額17.9萬元(壹拾柒萬玖仟圓整),第二次支付時間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金額17.9萬元(壹拾柒萬玖仟圓整)。2.如商貿公司任意一次支付時限內,未履行支付或支付金額不足,則每次需承擔違約金20000元(貳萬圓整)。3.如商貿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前未履行第一次支付或支付金額不足,胡先生有權依據本協議書就剩餘全部未付金額向攀枝花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月3日,攀枝花市消委會與東區人民法院啟動了消費糾紛消費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機制,4月17日,消費者與經營者同時向東區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確認申請,經東區人民法院裁定,雙方簽署的調解協議書合法有效。後經市消委會與胡先生回訪後瞭解到,商貿公司未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胡先生已於2019年6月4日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該調解協議已進入執行程序。

【案例評析】

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 李凊律師

本案案情涉及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但是經營者既不能履行交貨義務也不能及時退款,存在違約行為。在當地消委會的主持下,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基本無爭議,達成了調解協議。這是消委會根據我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但是,調解協議畢竟仍屬合約,沒有強制執行力,若經營者不履行,消費者仍需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無疑會加大消費者維權成本。

因而司法確認就是一條簡便高效的途徑,司法確認是指: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就是為了規範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進一步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本案中,消委會與人民法院在解決消費糾紛中啟動消費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機制,通過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使得消費者胡先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要求經營者商貿公司履行調解協議,大大降低了消費者維權成本,有利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八:

參觀農場被砸傷

消委調解獲賠償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16日,自貢市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者)為銷售自己的養老服務產品,邀請謝某等人到其旗下自貢市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辦的“開心農場”參觀,謝某又邀請宋某一同前往。當一行人經過該農場正在施工的工地時,宋某不慎被工地落下的鋼筋砸傷且傷勢嚴重,在場人員立即將宋某送到榮縣人民醫院入院治療,經診斷宋某傷情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宋某住院期間,雙方就住院治療等費用賠償產生爭議。無奈之下,宋某於2019年1月11日向自貢市榮縣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榮縣消委會)投訴,希望幫助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榮縣消委會接到投訴後高度重視,依法受理了宋某的投訴。隨後,榮縣消委會組織維權人員對此案展開調查。經調查,宋某投訴情況屬實。另查明:經營者在得知宋某到場後,不僅允許宋某進行了參觀體驗,還另行向宋某發放了一張印有“四川某養老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自貢市某養老公寓”等具有廣告內容的名片。

榮縣消委會認為:經營者為推銷養老產品,邀請謝某參加消費體驗。宋某雖受謝某之邀,但宋某在與謝某一起參觀農場時,經營者並未明確拒絕;而且,還發了一張帶有廣告宣傳性質的名片給宋某,應視為經營者有向宋某推銷養老產品並認可宋某進行參觀體驗的主觀想法。宋某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傷,且無過錯,經營者應當賠償責任。

最終經榮縣消委會主持調解,經營者賠償了宋某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用、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2856元,雙方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評析】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 苟凌律師

經營者開辦的農場在進行高空施工作業,則應當採取相應安全保障措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經營者作為體驗養老產品的組織者,應當對宋某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當然,經營者向宋某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工程的承包人或者行為人進行追償。


案例九:

“藍貓”變“土貓”

網購“活物”需謹慎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日,南充市順慶區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西城消委分會(以下簡稱西城消委分會)接到消費者王先生來信投訴稱,通過南充市順慶區的一網上寵物店(以下簡稱寵物店)購買了一隻寵物“藍貓”,收到的卻是一隻“土貓”,王先生髮現上當後聯繫寵物店要求退貨,遭到拒絕,王先生希望西城消委分會幫助維權。

【處理過程與結果】

工作人員通過寵物店負責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查到,寵物店負責人通過自己朋友圈展示上述待售寵物貓,被一微信名稱為“雅痞”的中間商看中,“雅痞”以550元的價格購買該貓並提供消費者地址,由寵物店負責人將上述寵物貓按照中間商“雅痞”所提供地址郵寄給消費者王先生。期間,寵物店負責人並未宣稱所售寵物貓為“藍貓”。

王先生向西城消委分會工作人員出示其與“雅痞”聊天記錄顯示:中間商“雅痞”默認所售寵物貓為“藍貓”,王先生給“雅痞”微信轉賬1350元買得該寵物貓。工作人員認為,消費者王先生是通過與微信中間商“雅痞”協商購買“藍貓”,而“雅痞”卻在寵物店購買了一隻“土貓”,並讓寵物店直接寄給王先生,從中賺取“藍貓”與“土貓”差價,寵物店在其中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寵物店同意為王先生退貨退款並補償郵寄費用等共計600元,為王先生挽回了部分損失。

消委會工作人員通過多番調查,終於找到“雅痞”。“雅痞”承認過錯,致電消費者王先生賠禮道歉,主動提出退還賺取的差價800元,經過調解最終由“雅痞”對王先生進行退賠現金共計3500元。王先生對此結果非常滿意。此案歷時一個半月,最終取得圓滿結果。

【案例評析】

四川蜀天律師事務所 謝文強律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間商“雅痞”明知是“土貓”卻冒充“藍貓”高價出售,是典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欺詐行為。消委會積極履職,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律師提醒消費者:

網上購物需謹慎,建議要求驗貨付款或使用第三方交易平臺付款,能有效防止商家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並注意留存消費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轉賬憑證等),遭遇消費欺詐時要積極維權。只要廣大消費者都具有充分的消費維權意識,才能更好的遏制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欺詐行為。


案例十:

網上購票“機關”多

消委介入解“迷局”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29日,消費者胡女士在某網絡平臺購買火車票,日期為2019年8月30日,成都至南充D5172和南充至成都D5195次列車,票價均為65元。但是通過非12306通道預訂方式購票,均需要額外收取優惠券費用10元和20元,優惠券可享受7*24小時預訂服務、享受客服服務、享受快速退改簽服務、享受短信提醒服務等,並且取消不掉,消費者無奈共計支付了30元優惠費用。消費者認為該項行為屬於捆綁銷售,遂向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消委會)進行投訴,請求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消費者預訂火車票時所選的是優享預訂套餐,需要支付優惠券費用,該優惠券是可以取消的,但訂購頁面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能否取消該項費用以及取消的正確方式,導致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財產權受到損害。經調解,消費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經營者退回消費者支付的30元優惠券費用。

【案例評析】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 王亮律師

本案屬於典型的捆綁搭售服務,網絡平臺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能否取消該項服務以及取消方法,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網絡平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目前,很多網絡平臺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默認勾選保險、酒店、貴賓休息室優惠券等付費項目,涉嫌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等權益,如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經營者不應利用在相關服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迫使用戶接受付費項目提供服務,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給消費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建議應當做出改進措施,比如:開通增值服務退訂通道;強化明碼標價、明碼實價;結算確認及成交後雙重提示消費者;在更新、改進技術的同時,提供無默認選項產品供消費者選擇,並且置於明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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