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一直監管乏力!打擊“微腐敗”,鄉鎮到底該做什麼?

目前,全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全部成立,我國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值得關注的是,處於基層前沿的很多鄉鎮並沒有搞清楚自己在這場改革浪潮中所處的地位與角色。一些先行試點省份也僅僅是進行了探索。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鄉鎮到底該做什麼?

監察全覆蓋,鄉鎮不能留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明確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監察法對鄉鎮一級並沒有明確要求,但鄉鎮是監改中的旁觀者嗎?

顯然不是。我國推進監察體制改革的目的在於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全覆蓋。這就說明鄉鎮黨委決不能袖手旁觀,而應該積極主動加入這一改革浪潮中來。

現實中,基層一直監管乏力。記者走訪山西多個鄉鎮瞭解到,以村兩委、村集體經濟管理人員、鄉鎮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農科站供電所等“七站八所”為代表的基層公權力體系,一直處於監管弱化的狀態。

以記者走訪的幾個鄉鎮來看,行使公權力的人數一般在400~700人之間。全國鄉鎮數量有數萬個,因此,這一群體的人員數量龐大。更重要的是,這一群體直接與人民群眾利益相關,如果監管不到位,基層矛盾將很難化解。

此外,從目前縣級監委的改革來看,一些縣監委工作人員也普遍反映人員少、任務重,“忙不過來”。今年春天,山西一些市縣的監委開始招聘人手,加強隊伍建設。不過,鑑於監察體制改革意義重大、對紀法要求較高,市縣一級招聘效果並不十分明顯。這更凸顯了在鄉鎮一級加強改革的重要性。

可與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銜接

2016年起,山西、浙江、北京三個試點省市在完成中央交給的改革任務的同時,也適當探索了鄉鎮監改之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17年,山西省選擇在朔州市平魯區、臨汾市安澤縣,通過縣級監委賦予鄉鎮紀檢幹部監察員的職責和權限,協助鄉鎮黨委開展監察工作。目前已在試點基礎上全省推開。

山西在每個鄉鎮設2至3名監察員,1至2名助理監察員。其中,鄉鎮紀委書記兼任監察員,其他監察員中要求有會計、法律等工作經歷的優先。鄉鎮監察員為有限受權,有監督、調查之權,處置權仍歸縣級監委。

在村一級,平遙縣探索監督信息員制度,在村內選派熟悉村情、品行良好的黨員擔任監督信息員,並明確要求現任村兩委人員不得擔任。信息員列席村兩委會議,重點監督扶貧、惠農資金使用情況等,發現問題線索及時上報鄉鎮監察員。

交城縣則在村一級探索監察員與村務監督委員會銜接的制度。明確要求村務監督委員會在村政治生態整體情況、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整體情況等10個方面,及時向鄉鎮監察員彙報。這讓多年來有弱化趨勢的村務監督委員會發揮出積極作用。

北京市也做出了探索。北京探索向街道鄉鎮等基層派出監察組、監察辦公室,並依據上級監察委授權,履行相應職能。比如海淀區,印發了《關於海淀區監察委員會向區屬各街道派出監察組和向各鎮派出監察辦公室的意見》,實現了對海淀區19個街道和7個鎮的派出機構全覆蓋。

精準打擊“微腐敗”

鄉鎮監察員的設置對解決群眾身邊的腐敗效果很好。

首先,及時發現基層公權力人員的“微腐敗”行為。山西省平遙縣派駐監察員對鄉村兩級幹部責任落實,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制度規定規範履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經常深入一線聽取群眾對幹部作風的意見建議,發現問題該提醒的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該處置的處置,依紀依法調查取證,堅決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一些鄉鎮在派駐監察員後發現非黨員公職人員的腐敗線索,並進行了核實。

其次,有效地約束了基層幹部的言行。2017年11月,平遙縣完成鄉鎮監察員派駐後,迎來村兩委換屆。南政鄉一名監察員說,上次換屆時有村幹部當面說“我堅決不入黨、也不犯罪,你們就拿我沒辦法”,現在這名村幹部認識到監察員的作用後,在換屆競選中非常規範。交城縣柰林村在村委換屆中出現賄選情況,當地監委迅速處置,對非黨員村主任候選人採取留置,消除了不良影響。

第三,改善了黨在基層的形象。鄉鎮監察員制度健全後,基層反腐力量得到加強,一些鄉鎮趁此機會查處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立案和結案數量大幅上升,一些與群眾利益相關、久拖不決的矛盾得到解決。

監察覆蓋鄉鎮需改革細化

監察體制改革在鄉鎮層面的探索剛剛起步。半月談記者在調研中發現,有三方面的情況需要在今後的改革中加以關注。

其一,亟須加強基層幹部在紀法方面的培訓。多年來,基層工作法紀意識缺失嚴重,部分基層幹部養成了用“土辦法”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粗放式”治理、“粗暴性”執法屢見不鮮。如今擔任鄉鎮監察員、信息員的基層幹部,需要不斷提升黨紀、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儲備。

其二,鄉村是一個“熟人社會”,加強對鄉鎮、村的公權力監督全覆蓋,必然要打破一些人情羈絆。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一套與當地鄉風民情相適應的制度,讓法紀深入人心,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還需要基層做進一步探索。

其三,鄉鎮監察的宣傳工作需要進一步清晰規範。監察體制改革在基層已經廣為人知,但大多停留在“管得了官”這一認識層次,這導致一些群眾把各種涉及幹部的問題都推到鄉鎮監察員頭上。比如,在一些村子,群眾把一些不屬於監察員管轄的民事糾紛告上來,既影響了監察員的工作效率,又容易讓群眾誤解幹部不作為。 (記者:王井懷 《半月談內部版》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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