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孩被偷了,大人追上了小偷,一時衝動將小偷打死了,該負刑事責任嗎?

YONGH胖妞


既然偷小孩的已經付出了實際行動,那就是犯罪,至於什麼情況下終止了犯罪或者未遂,都不能掩蓋小偷蓄謀偷小孩的犯罪事實,性質根本就沒有任何改變。偷小孩的屬於拐賣兒童,在我國是重罪可以判處死刑;大人追上了小偷就是與犯罪分子作鬥爭,對方是重犯,就算殺死他也無可厚非,也犯不了多大的罪,估計有個緩刑就差不多了。


孩子被偷的情況下,家長可能因為受到強烈刺激而做出的攻擊行為,並非是故意傷害,而是一種保護,在這種應急反應下很難作出理性判斷,真是殺人的心都有,人到那時候容易失去理智,哪有時間去考慮後果。只想以最狠的手段處罰他,以解心頭之恨。


人們是無法理解被偷小孩的家長的心情,那種骨肉分離的痛苦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他們是絕望的,那種絕望叫生不如死,每次看央視《等著我》節目裡那些被拐小孩所受的種種折磨和家長們尋找小孩所經歷的苦難,以及團聚後撕心裂肺的吶喊,就會產生對人販子的憎恨,這些人販子強加給他們心裡和身體上的痛苦終身難以磨滅,這些社會的毒瘤,千刀萬剮都不解恨。



一個家庭的小孩丟了,這個家庭也許就散了,一家人的心不知死了幾多回,家人像大海撈針一樣找了幾十年,一直在痛苦和自責中煎熬,你們說他們有沒有想掐死人販子的衝動,人販子頂多也就判個十來年,可是被拐家庭家裡人的心已經沒有了;
偷了別人的孩子等於要了別人的命,孩子丟了全家人都完了,你想要別人的命,別人就不能弄死你嗎?人販子是沒有人性的,既然沒了人性也就不配做人了。我覺得打殘就可以了,儘量不要打死,因為你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萬一打死了也沒什麼,因為你在制止犯罪,是正當防衛,像崑山殺死寶馬哥一樣,有全國人民支持,不會重判的。
前面有些律師胡說八道,那是人販子沒有偷他們家的小孩,他們為了利益把死的說成活的,把活的說成死的,對善人惡,對惡人善,人販子嚴重地威脅著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必須嚴懲,不應該有防衛過當,懲惡揚善對人販子絕不能手軟、仁慈。

遺產君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這個案例,今年5月1日下午,在上海青浦區練塘鎮某公園內,一中年婦女鄧某看到一位老大爺帶著孫女在玩,於是就上前逗弄,老大爺由於要去找兒媳,見其面熟,委託鄧某代為照看一下,十分鐘後,老大爺回來,發現孫女已經被鄧某帶走了。

原來,這個鄧某今年46歲,與比自己小6歲的男子同居,還謊稱為其生了孩子。因男友一直要看孩子,她為了圓謊,就打起了壞主意,將小女孩拐騙走,打算與男友一起撫養。

此案當晚即告破,距離事發不到8小時。今年8月份,鄧某被判了一年三個月。

大家有什麼感覺,是不是感覺太輕了?

一個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命根子,一旦被偷被拐,那就簡直是晴天裡的一個霹靂,把整個家庭都打入萬丈深淵,孩子的命運,家庭的命運,一步錯,步步錯,一瞬間可能就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

現在的人販子都很兇殘,誰也不知道孩子會遭遇什麼樣的不幸,從新聞披露的來看,有的被打殘手腳,有的被截肢,有的被割舌……反正為了騙取別人的同情心,他們是把孩子傷的越重、越可憐越好。還有的人販子說,不就是一個孩子嘛,再生一個不就得了!

這些人真的是沒有人性,所以孩子被偷被拐的父母,追上人販子時,他們內心裡的那種憤怒是可想而知的,恨不得齧其肉,將其敲骨吸髓!

從感情上來說,我支持父母們對其採取一切能採取的措施,如果遇到人販子反抗,或是以孩子的生命安全做威脅,那麼沒問題,在反擊過程中將其不慎打死,那也是正當防衛。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麼大家也都明白,這是一種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了,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所以,我建議還是要修法,拐賣兒童,量刑起點一律死刑,而且是買賣同罰,把懲處的事情交給法律去做,既出了氣,也不用承擔不利的後果,這樣是最好的了!


打虎拍蠅


如果小孩被偷了。大人追上了小偷,一時衝動將小偷打死了,該負刑事責任嗎?我個人覺得,這種情況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吧,不能一概而論。

將心比心,我個人也非常痛恨偷孩子的人,恨不得將對方生吞活剝,千刀萬剮,碎屍萬段,但痛恨歸痛恨,我們只是個人,並不能代表法律,很多時候心情可以理解。就算把偷孩子的人打傷打殘出出氣,一般也不會有多大的事,但如果真的把人打死了,那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了。

如果大人在追上小偷後,小偷為了擺脫追他的人,於是開始反抗與追來的人大打出手,那這時候大人為了救子心切,必然會全力以赴,就算有面對小偷的殊死反抗也會與其搏鬥,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失手打死偷孩子的人,我認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負刑事責任。並且這種行為應該受到表彰。

而相反,如果大人在追小偷時,小偷為了快速離開,扔下小孩子自己跑了,大人仍然窮追不捨死纏爛打,追到小偷後一番毆打致小偷死亡,那這種情況下十有八九這位大人屬於防衛過當,估計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因此,有孩子的家長應該提高安全意識,同時呼籲法律能對偷孩子的行為給予重罰重判,讓別有用心的不想不敢去打孩子的注意,從根源治起才能起到根本作用


情感公寓


偷小孩子的人,不是小偷啦!

偷小孩子的人,是犯罪嫌疑人啦!是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啦!

這種追擊與搏鬥,是與犯罪嫌疑人的鬥爭!是打擊犯罪分子的行為!

如果在與犯罪分子的搏鬥中,犯罪分子沒有終止犯罪行為,犯罪分子沒有喪失反抗能力的情況下,被一擊打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犯罪分子終止了犯罪,(放下孩子,放下兇器,跪地求饒,或者在扭打中昏迷,失去反抗能力),在被擊打過程中,沒有反抗,或者雖然有反抗,但是後來失去了反抗能力,如果不被繼續被擊打,不會死亡的情況下,繼續擊打犯罪嫌疑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因為個人沒有拘役,擊打,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1143160127


小偷偷了別人的孩子,動機明確在侵害公民的權利,當屬犯罪。但被當事人發覺,立即奪回孩子,這表明已終止了小偷的犯罪,可以扭送公安機關卻無權剝奪小偷的生命。即便該小偷還蘊藏著其它罪行,當事人也不能打死小偷。原因很簡單,事發當時,當事人尚不清楚該小偷的劣跡有多少?再者,當事人沒有法定資質和權利去處決他人的生命。

小偷偷當事人的孩子是十分可惡,是出於損害他人權益的犯罪,但當時罪不當死,只有司法機關查清小偷的劣跡,實屬罪大惡極,公安機關也得按順序來處理罪犯。第二步得檢察院再次核實罪行確證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根據小偷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來量刑而定性小偷的生死;其中還有法庭辯論:如果辯護人有確實證據證明小偷有減輕情節或立功表現,即使小偷存在單一性的命案,法庭也會考慮小偷的生死與否?

小偷在司法中的量刑很少有死刑的,除非牽帶其他重案。


用戶聽松閒人


其實這個社會有:法不責眾,這麼一說的,當然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出於正義行為的時候。對於打死人販子的這個行為,如果是你一個人打死的,你很可能會被追究責任,如果有一大群群眾(20、30人以上最好)也幫忙打了,把人販子打死了,這種情況就很可能沒辦法判定責任了,出於是人販子可恨的性質,法院最多就罰打人者點錢甚至不用追究責任!這是有真實案例的,所以以後遇到人販子,上去打不要單獨打,要大喊捉人販子,然後一大群人一窩蜂上去打,打死了法官很多時候沒辦法追究責任的。[機智]所以大家以後遇上人販子知道怎麼做了吧



Deep深哇


既然偷小孩的已經付出了實際行動,那就是犯罪,至於什麼情況下終止了犯罪或者未遂,都不能掩蓋小偷蓄謀偷小孩的犯罪事實,性質根本就沒有任何改變。偷小孩的屬於拐賣兒童,在我國是重罪可以判處死刑;大人追上了小偷就是與犯罪分子作鬥爭,對方是重犯,就算殺死他也無可厚非,也犯不了多大的罪,估計有個緩刑就差不多了。

孩子被偷的情況下,家長可能因為受到強烈刺激而做出的攻擊行為,並非是故意傷害,而是一種保護,在這種應急反應下很難作出理性判斷,真是殺人的心都有,人到那時候容易失去理智,哪有時間去考慮後果。只想以最狠的手段處罰他,以解心頭之恨。

人們是無法理解被偷小孩的家長的心情,那種骨肉分離的痛苦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他們是絕望的,那種絕望叫生不如死,每次看央視《等著我》節目裡那些被拐小孩所受的種種折磨和家長們尋找小孩所經歷的苦難,以及團聚後撕心裂肺的吶喊,就會產生對人販子的憎恨,這些人販子強加給他們心裡和身體上的痛苦終身難以磨滅,這些社會的毒瘤,千刀萬剮都不解恨。

一個家庭的小孩丟了,這個家庭也許就散了,一家人的心不知死了幾多回,家人像大海撈針一樣找了幾十年,一直在痛苦和自責中煎熬,你們說他們有沒有想掐死人販子的衝動,人販子頂多也就判個十來年,可是被拐家庭家裡人的心已經沒有了;

偷了別人的孩子等於要了別人的命,孩子丟了全家人都完了,你想要別人的命,別人就不能弄死你嗎?人販子是沒有人性的,既然沒了人性也就不配做人了。我覺得打殘就可以了,儘量不要打死,因為你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萬一打死了也沒什麼,因為你在制止犯罪,是正當防衛,像崑山殺死寶馬哥一樣,有全國人民支持,不會重判的。

前面有些律師胡說八道,那是人販子沒有偷他們家的小孩,他們為了利益把死的說成活的,把活的說成死的,對善人惡,對惡人善,人販子嚴重地威脅著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必須嚴懲,不應該有防衛過當,懲惡揚善對人販子絕不能手軟、仁慈

我贊成大家可以為他點贊,說的非常好這才是人心這才是法律



李翎熙熙


對於這樣的事,發生了不止一次。但是,我們國家畢竟是法治社會。雖然是人販子,但是對他們的生命安全,我們沒有權利去剝奪。只有執法人員才有權利對齊進行法律制裁。針對於上述問題,雖然是在人販子犯罪過程中,被打死。但是有能力將其打死,也就有能力將其治服。普通百姓,打死的雖然是人販子,但是這樣也是觸犯了法律。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發生類似事件時我們應該冷靜處理,將犯罪分子治服,等待警察來處理。我們任何人都有與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義務,但是在過程中千萬不可逾越法律。不要讓自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把我們自己也變成一個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從而讓自己也受到法律制裁。所以說,打死人販子也是要服法律責任的!



胖娃兒釣魚


站在道德和倫理上,這種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不容情”,一旦出了人命,道德和情理只能“讓位”,這裡要區分清楚:是失手打死的,還是衝動打死的!因為兩種犯罪動機的定罪和處罰是不同的,前者可能生後者可能死!

人販子這種人真的讓人痛心疾首,將尚不能生活自理的孩子當作商品,通過向他人出售為自己謀求利益。所以,棟哥也希望對於人販子,一旦犯罪事實確鑿,正確完整。堅決給與重判重罰,或者直接判處極性。上面這些話相信許多人看了都非常贊同,但是,雖然大家不想聽到但是,可我還要勸慰大家,凡是要講究現實和實事求是。退一步來說,就算未來刑法對於販賣婦女兒童的量刑,直接改為死刑。作為孩子的家長,也無權代替法律去執行。否則,輕則數十年牢飯重則性命堪憂。

那麼,如果真的發生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打死人販子的小孩家長,是不是該負刑事責任呢?回答是肯定的!相比人販子拐賣小孩是一起獨立的案件,而你打死他又是另外一起刑事案件。相比之下,法院會在量刑上給與酌情處理。但是重點在於,你是何種動機,在什麼情況下打死人販子的!是為了避免孩子和自己免受傷害,出於防衛而錯殺了人販子,還是孩子已經解救,你為了洩憤而打死人販子!根據刑法的相關條款,如果正當防衛成立,人販子死也就死了,你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倘若你是為了洩憤,而放任自己故意打死人販子的,你的行為基本上就和“故意殺人罪”無異了,結果可想而知了。

雖然,我們難以切身理解和感受孩子被拐賣家長的心情,但是,棟哥還是要奉勸各位,現在是法治社會,凡是都有相應的法律來保障咱們的切身利益。針對“販賣婦女兒童”的這類犯罪,已經充分得到了國家層面的高度重視,所以,當你親手抓住或是遇到了犯罪嫌疑人之後,一定要對自己的情緒有所剋制,否則,失而復得天倫團聚的喜事,極有可能演變成骨肉分離家破人亡的壞事。雖然不能下手太重,但是暴打一頓解解氣還是可以的,就算鼻子嘴巴出血,眼睛腫了。大家也是能夠諒解的!


棟哥遊新疆


搶了孩子,追回來了。人販子個人認為等同於殺人未遂,有人殺你的孩子時候,你還會想著法律嗎?法不容情,法本身就是為了人定的。如果保護的不是人,何必在意生命的結束。弄死他就對了,人總有一死,如果讓身邊的人活得那麼卑賤,活著又有什麼用。律師,法官,法律,什麼的,如果我被偷孩子的時候跟我說法。通通弄死。免得教出害人的小孩,禍害社會,禍害國家。縱容人販子等同於漢奸,殺害人民,等同於南京大屠殺的漢奸,想斷祖國的根,該死一萬次都不能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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