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男子非法集資1.2億元用於放高利貸,被判刑6年

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發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一案,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林某發不服,向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茂名男子非法集資1.2億元用於放高利貸,被判刑6年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9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林某發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經二審審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上訴人林某發利用月息3.5%至4%的高利息回報為誘餌,向邵某華、蔡某蘭、蔡某良、鍾某信等不特定個人吸收資金共計12849.85萬元(貨幣單位人民幣,下同),非法進行高利放貸活動。期間,上訴人林某發向蔡某蘭等人支付結算本金和利息共計6386.05萬元,給蔡某蘭等人造成經濟損失合計6723.85萬元。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發無視國家法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通過親友介紹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共計12849.85萬元,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上訴人林某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雖然上訴人林某發非法吸收的資金高達12849.85萬元,但其目的是吸收資金進行放貸以獲取差額利息,而不是佔有被害人的資金,且其已償還部分本金及支付了大額利息合計6386.05萬元,可以對其酌情從輕判處,並將其已經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對被害人的本金損失予以折抵。


日前,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林某發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上訴人林某發違法所得人民幣6723.85萬元,發還各被害人;從上訴人林某發處扣押到的財物,依照該判決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關係著老百姓的“錢袋子”。2018年以來,電白檢察機關堅持以辦案為中心,堅決打擊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共起訴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25件46人。


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經濟日益發展,社會閒置資金增多,然而群眾投資渠道相對狹窄,金融安全意識淡薄,既對資本市場風險心存顧慮,卻又迫切追求高收益且穩定可靠的理財方式。不法分子往往看準被害人趨利投機心態,利用“熟人心理”“從眾心理”降低被害人警惕性,以高息、高額回報為誘餌,積極誘導被害人參與“投資”。再通過前期非法吸收的資金購買豪宅、豪車炫耀,騙取更多被害人信任,斂取更多資金。


如何防範、遠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金融犯罪風險?辦案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切實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時刻保持投資理性,不要輕信高息、高額回報的誘惑,察覺到自己身陷非法集資等漩渦,不能心存僥倖,更不能懷有“撈一把就跑”的心態而越陷越深。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主動配合追贓挽損等工作,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財產損失。(電白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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