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容留賣淫,安康一被告人3年內禁止從事足浴、按摩

為有效杜絕二次犯罪,安康市鎮坪縣法院在日前審理一起容留賣淫罪的案件時,在對蔣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的同時,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內從事與足浴、按摩等有關的經營活動。據悉,這是鎮坪縣法院首起宣告從業禁止的案件。

蔣某在其所有的房屋內容留三名女子長期從事賣淫活動,並從中獲取不法收益。2019年9月,鎮坪縣公安民警在對城區進行治安巡邏時,當場查獲一對涉嫌賣淫男女,遂將二人及涉嫌容留賣淫的蔣某傳喚到派出所調查詢問。經詢問,蔣某對自己容留他人賣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鎮坪縣法院審理認定,蔣某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容留二人以上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構成容留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5000元。因蔣某從因容留他人賣淫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為預防其二次犯罪,禁止蔣某在三年內從事足浴、按摩等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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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內容之一,即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欠款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張松 通訊員姜國燦)

(XT)

涉嫌容留卖淫,安康一被告人3年内禁止从事足浴、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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