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通報4起典型案件,黔南有1起!朋友圈“賣口罩”騙錢,獲刑一年零六個月...

我省通報4起典型案件,黔南有1起!朋友圈“賣口罩”騙錢,獲刑一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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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妨害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犯罪,有力維護全省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3月15日,貴州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第三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我省通报4起典型案件,黔南有1起!朋友圈“卖口罩”骗钱,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望謨縣梁某某、韋某晚、韋某登、韋某明非法狩獵案

2020年3月4日,望謨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梁某某、韋某晚、韋某登、韋某明非法狩獵案,以非法狩獵罪,當庭判處梁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韋某晚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韋某登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判處韋某明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韋某晚邀約韋某登、韋某明到紫望高速望謨縣邊饒鎮納望村段兩側捕獵野生鳥。當日14時許,梁某旺攜帶捕鳥網與韋某晚、韋某登、韋某明分別在紫望高速坡高隧道右側87米處、坡高隧道左側108米處、喜氣隧道左側65米處獵獲野生鳥共11只。作案後,四名被告人在韋某晚家將獵獲的野生鳥烹調食用。

望謨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韋某晚、韋某登、韋某明在新冠肺炎病毒流行期間,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平壩區黃某誣告陷害案

2020年3月6日,平壩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某誣告陷害案,以誣告陷害罪,當庭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2020年2月21日,王某支付8.7萬元向被告人黃某購買200只額溫槍。黃某得款後,通過微信聯繫被害人傅某某,並向傅某某支付8萬元購買200只額溫槍。後因傅某某不能按時供貨,經王某多次催要貨款,傅某某於2月25日將8萬元貨款分三次直接退還給王某,並將退款情況告知黃某。2月26日,黃某在明知王某已收到傅某某退款的情況下,故意隱匿傅某某已退貨款的微信聊天記錄,捏造其被傅某某詐騙8萬元的事實併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後趕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將傅某某抓獲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經調查,黃某舉報被傅某某詐騙系誣告。

平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隱匿重要證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立案偵查並被刑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誣告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獨山縣石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26日,獨山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石某某詐騙案,以詐騙罪,當庭判處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9500元,責令退賠被害人。

被告人石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網絡銷售口罩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向周某某謊稱其有2萬個口罩出售,並在朋友圈轉載口罩及廠家營業執照圖片。周某某信以為真,以每個2元的價格向被告人石某某訂購400個口罩,並通過微信轉給石某某貨款800元。後周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的朋友胡某某得知周某某能買到口罩,便委託周某某購買。周某某再次聯繫石某某要求購買8000個口罩(其中有6000個口罩為胡某某購買),並通過微信付給石某某訂貨款4000元,約定剩餘貨款待石某某發貨後補足。石某某為了騙取剩餘貨款,以500元的好處費指使他人將“複方一枝蒿顆粒”等藥品冒充口罩郵寄到浙江省慈溪市,並將快遞單號發給周某某,周某某誤認為口罩已發貨,便將剩餘的貨款12000元通過微信付給石某某。石某某收到貨款並套現後逃往凱里市躲藏。

獨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水城縣楊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3月6日,水城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楊某某妨害公務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0年2月7日12時許,水城縣公安局米籮派出所警務人員與米籮鎮政府、衛生院等部門工作人員在米籮鎮草果村卡點進行疫情防控執勤時,被告人楊某某未戴口罩騎一輛二輪摩托車多次試圖衝關,經防疫工作人員多次勸阻,楊某某仍拒不配合檢查、登記。後楊某某手持洋鎬毆打警務人員,又追打防疫人員,並在路邊丟扔石頭攻擊防疫人員。經多次警告和勸阻無效後,楊某某被趕來支援的民警和工作人員抓獲。

水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控、檢查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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