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为什么不写在购房合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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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车位有两种:有产权的和没有产权的。先说没有产权的,它和商铺,办公用房都被称为“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这种有产权的车位是得到国家的商品房,可以买卖能办产权。不能办理产权的车位,都是政府强制开发商修的人防工程,比如打仗或者躲避灾难,政府无条件征用!开发商把这样人防工程来卖,他声称没有产权,到双方可以签协议,一样可以卖给业主。其实这种说法也没有错,因为人防工程开发商有使用权,给业主签的不是买卖协议,而是租赁协议!有产权的车位,业主和开发商是买卖关系,拿到房管局备案,所以有产权证,得到政府保护!购房合同和购车位合同是不写在一起的,有证的车位有独立产权,没证的车位是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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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住房产权,但是有购房合同的住房,不能处置该住房。  需要等取得住房产权之后,才可以自由处置,如当事人之间对住房产权有争议,可以在住房取得产权之后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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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方面的原因:

1、产权的问题。

有的项目地下室产权没有明确归属,未进行实际面积测量,车位只是使用权。

有的项目地下空间是可以办理产权证明的。

还有的车位本来是人防战时使用的空间,产权是属于地区人防办的。

2、销售时间的问题。中国实行房产预售制度,项目投资到一定比例就可以进行销售。而车位的划线一般需要现场勘查,导致了车位销售与房产销售的时间差。

3、销售技巧的问题。现在各个城市实行销售价格一房一价备案管理制度。如果房产与车位绑定销售,无疑会提高总价。抛开限价,也会影响客户的价格预期,影响成交。

4、税收问题,各地的税收政策不一样。很多区域车位计税方式和房产是不一样的。车位是按照销售的车位数计费的。房产是按开发总增值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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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现在的有两种:有产权的和没产权的。先说有产权的,它和商铺、办公用房,都被称为“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有少数是50年)。这种有产权的车位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商品房,可以买卖,能办产权,也能办国土证。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再说没有产权的,一般来讲,这些没有产权,不能办理产权的车位,都是政府强制开发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时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比如打仗或躲避灾难),这时政府有权力无条件强制征用和使用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开发商把这些人防工程弄成车位来卖。他们声称是没有产权,但可以双方签合同(一般是签协议),一样的可以卖给业主,同时还可以把办产权的几千块钱省下来。其实这种说法也没错。只不过往往开发商把有一点没说清楚。那就是给业主签的协议,不是买卖协议,而是长期租赁协议。因为这是人防工程,开发商有使用权。而在理论上又是政府的,在平时政府不会干涉开发商的使用,但开发商绝对不敢拿出来卖。国家有一个政策,好像是允许开发商把这些车位出租,但租期不能超过十年。所以开发商在协议中,一般会写明,这是由开发商把车位租给业主十年,一次性收取业主十年的租赁费用(实际就是他们说的购买车位的房款。),超过十年之后,由该业主自由使用该车位,不用再交租赁费用了。并且业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所以说,这种没有产权的车位也不好断言它究竟是好是坏。

无外乎以后会有两种情况:

1、多年以后,一直没有特殊情况,政府不使用,有产权和无产权,在使用上无任何区别;

2、多年以后,政府有特殊情况,要使用了,收走。这种情况应该几率很小的。哦,还有一点,有产权的车位,是把业主和开发商的买卖关系拿到房管局备案,所以有产权证,这个交易得到了政府的保护。是典型的商品房买卖。而没有产权的车位,由业主和开发商双方私下交易,不关房管局的事。没有监管。所以买家要把眼睛擦亮点。因为协议是由开发商写的,条款肯定会倾向于开发商自己。看清楚一点再签,也不是说开发商一定会骗你,但至少要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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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车位的权属关系,开发商在拿地设计阶段,会要求有战时防空和应急避难的场所,还有单独建设的提车场等公共场所,开发商在建设时会考虑资金成本,有的小区只建设了人防公共场所,为了充分利用,这类场所会被改为公共停车场,针对这样的停车场车位是没有单独权属的,无法独立办理不动产证,所以只能以协议的方式出租使用权,或是开发商以买卖的形式将车位使用权出售给买受方,这样的车位是没有单独购买合同,当然这是两个用途的产品也不会给你写在购房合同中。

还有一种就是,拥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这样的车位,有单独的产权权属,有单独的买卖合同,和办证流程,可以抵押或者是贷款,这样有单独权属的车位没有必要写在购房合同中,只需签单独玩购买合同就行。

不管是使用权出让还是产权出让,都会是单独的约定合同,很少出现同时签在购房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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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1.我们要分清楚,车位和房子不是同一个性质的东西。

2.房子是70年产权,我们称为住宅性质的产品。

3.车位是40年产权,我们称为商业性质的产品,交税也不一样,商业性质的税费是比较高的。

4.所以房子和车位都是各有一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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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车位分两种,一种是可以办产权证的,一种不能办产权证的,区别在于:

1、可以出产权证的,这种一般使用年限40年(部分50年),这种可以放心购买。

2、不能出产权证的:第一:是被记入公摊面积的车位,这种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从法律上来讲是不能出产权证的,所以这种车位只能租不能买卖。第二:属于人防车位,这种属于政府人防工程,不计入公摊,属于国家资产,买卖属于不合法行为。在平时政府不会干涉开发商使用,不过一但在紧急情况下(比如说打仗、避灾等)时,政府可以无条件征用。所以有一些开发商会以长期租赁的形式来“卖”这些车位,但是要注意法律规定最长只能签20年,其次政府可以无条件回收。所以“买卖”租赁这种车位要多注意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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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车位有两种:有产权的和没产权的。先说有产权的,它和商铺、办公用房,都被称为“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有少数是50年)。这种有产权的车位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商品房,可以买卖,能办产权,也能办国土证。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再说没有产权的,一般来讲,这些没有产权,不能办理产权的车位,都是政府强制开发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时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比如打仗或躲避灾难),这时政府有权力无条件强制征用和使用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开发商把这些人防工程弄成车位来卖。他们声称是没有产权,但可以双方签合同(一般是签协议),一样的可以卖给业主,同时还可以把办产权的几千块钱省下来。其实这种说法也没错。只不过往往开发商把有一点没说清楚。那就是给业主签的协议,不是买卖协议,而是长期租赁协议。因为这是人防工程,开发商有使用权。而在理论上又是政府的,在平时政府不会干涉开发商的使用,但开发商绝对不敢拿出来卖。国家有一个政策,好像是允许开发商把这些车位出租,但租期不能超过十年。所以开发商在协议中,一般会写明,这是由开发商把车位租给业主十年,一次性收取业主十年的租赁费用(实际就是他们说的购买车位的房款。),超过十年之后,由该业主自由使用该车位,不用再交租赁费用了。并且业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所以说,这种没有产权的车位也不好断言它究竟是好是坏。无外乎以后会有两种情况:1、多年以后,一直没有特殊情况,政府不使用,有产权和无产权,在使用上无任何区别;2、多年以后,政府有特殊情况,要使用了,收走。这种情况应该几率很小的。哦,还有一点,有产权的车位,是把业主和开发商的买卖关系拿到房管局备案,所以有产权证,这个交易得到了政府的保护。是典型的商品房买卖。而没有产权的车位,由业主和开发商双方私下交易,不关房管局的事。没有监管。所以买家要把眼睛擦亮点。因为协议是由开发商写的,条款肯定会倾向于开发商自己。看清楚一点再签,也不是说开发商一定会骗你,但至少要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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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大环境讲,车位和房产,虽属于同一地块,但性质不同,一个为住宅,一个为非住宅。其次,两者不在同一个空间,一个地上,一个地下。而且车位分布面广,不可能每家楼下都有自己的车位。所以找车位也得按编号来。

再次,两者贷款年限和利率也不同,房产的贷款利率一般低于车位贷款利率。

最后,车位合同和房产合同虽然分开,从根本上也是方便了各位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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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的形式大概有两种。有封闭的独立空间。是只有具体位置,没有封闭的独立空间。取得车位房屋产权的唯一前提条件车位和或车库独立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某些地下车位独立车库木有无法办理房产证。是车位使用权。往往形成于卖主的租赁关系。那合同又规定最长的租赁期限是20年,所以这里边儿有很大的法律问题。需要购买的业主在之前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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