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長期分居成仇人後,是否要辦理離婚手續?

6711095903096


老夫妻長期分居成仇人,辦理不辦理離婚手續,這個問題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當事人的手裡。

首先要弄清老夫妻兩個人,為啥長期分居?

如果是因為,出外打工、去兒女家幫帶孩子等原因,這種情況,是可以改善的。想法早點回來就是了。

如果是,因為,兩個人性格不和,感情破裂,離家出走,而導致長期分居,變成仇人,這樣的話,在兩人都同意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手續,也是可以理角的,無可厚非。

如果,兒女不同意,可以,做兒女的工作。

如果歲數都在六十五歲以上了,身體又不是太好,這樣的話,兒女可以勸勸兩位老人,儘量別辦離婚手續了。

先分居中著過吧,以養天年。別再到一起,生氣什麼吵架的。這樣來說,到那一天了,還是一家人,還是一個圓滿的家庭。不讓兒女感 到遺憾。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因為,兩位老人,對家庭財產的處理上,或對兒女的關照方面,出現意見分岐,而一方奔兒女出走了,兩人鬧的不可開交,互相記仇,這種情況,應由老人所在的兒女一方,出來勸慰,儘量勸老們和好,或不記仇,加以諒解。

本人談的只是個人看法,具體怎麼辦,還得由兩位老人來決定。

我作為旁觀者,也以同齡的身份,奉勸兩位老人一句:幾十年的風雨都過去了,在兒女面前當老人了,夫妻間,還有什麼不可過的坎呢?

別離了,就那麼過吧,好好頣養年吧。


起名大師東方木


如果兩個人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那就離婚吧。如果還可以調和,那就應該多想想彼此的好。

老夫妻那就是兩個人已經過了半輩子了,就此分開彼此肯定都會很不適應。有句話說的好,年少的夫妻,老來伴。人老之後,兒女都很忙,只能彼此相互照應。

01 / 父母雙方發展到這一步,作為兒女也有責任和義務幫忙勸和。

年輕的時候,兒女鬧離婚父母都不同意,那現在也同理。為什麼兩個人都生活了半輩子了,非要把彼此當成仇人對待呢?

做兒女的有沒有想過父母是因為什麼原因變成這樣的,又是怎樣走到這一步的。夫妻之間沒有隔夜仇,都在一起久,大風大浪都過來了,怎麼年老之後就成這樣了呢。

02 / 老人離婚後,如果兒女沒有時間,誰來贍養老人。

兩個人沒有離婚前,就算是仇人,對方生病了,另一方也會去照顧照顧,為兒女減輕負擔。現在如果離婚了,老人一旦生病,誰去照顧呢?

贍養老人很難,需要很多耐心。如果老人身體健康,那是兒女的福氣,如果老人身體不好,那總得有個人在身邊伺候著。其實伺候老人沒有誰會比老伴更瞭解對方了。

如果是因為分居造成這樣的情況,那你們可以讓兩個人繼續生活在一起來改善現狀。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更何況還是年老的夫妻,人老了之後能有個伴,已經是種福氣了。



荷若風


是否辦理離婚手續,主要會涉及到雙方財產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夫妻關係續存,在婚姻關係內所的財產就屬於夫妻共有。如果老夫妻對於財產沒有爭議,雙方又確定不會打算再和其他人組成新的家庭,是否離婚只是一道法律程序,可走可不走。

但是如果對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處分有爭議,並且有想要和他人繼續組成家庭的考慮,我建議還是把該走的法律程序走完,提前把財產分配好,會很大程度上避免未來爭議的發生。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的問題能有所幫助。


律師Tamara


夫妻是有情感和愛做支撐的一種特定男女關係。無論是老年夫妻還是年輕夫妻,只要是感情基礎沒有了,沒有愛的存在,就沒有必要空留其殼。雖然老人離婚挺殘酷的,但是,我們要面對現實,要尊重人性。沒有恩愛的兩個人,之間產生的諸多怨責,在一起就是痛苦。與其說讓老人在痛苦中掙扎,莫不如還給他們的自由,安適。


晨滿曦


如果是老夫妻長期分居成仇人之後,必須要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不辦理離婚手續會造成很多影響的。



秒懂人生


老夫妻長期分居的情況很多,其實也不能說是仇人,就是脾氣不和,各過各的,感到舒服。如果兩人都沒有重組家庭的想法,離婚不離婚是一個樣。


於兆太


說句掏心窩子的話,還是離了吧,爭來爭去的沒意思


用戶17026502599


老夫老妻長離最後變仇人,不團,先用百搬主意方法來說勸和團,如無法說團,那就分開,按道理也要離婚手續,但話說回頭不要手續也可以,子女同意兩者分開就以了,主要雙方年䍅大了不要那做了。


藺鹹沛藺鹹沛藺鹹沛


夫妻不但沒感情了,還成仇人了,必須離婚,否則對雙方都是一種折磨


有點遲頓


如果兩個人在一起除了互相折磨的話,我覺得還是儘快結束為好,因為只有結束了才能走向新的生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