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湖南宣判一起信用卡詐騙案

本報訊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吳 英)近日,湖南省瀘溪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1億餘元的信用卡詐騙案進行一審宣判,依法對17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該案被告人利用網絡支付技術漏洞,在消費者不知情的前提下,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對消費者所持銀行卡內資金無需密碼直接代扣,使消費者的資金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等受到了嚴重的侵犯。期間,被告人王宇、寧豐、袁蒙等人在雲南昆明成立信用卡詐騙工作室;被告人寧豐、李偉峰、卜磊等人在廣東東莞成立信用卡詐騙工作室;被告人梁經付、賴水明、謝高峰等人在湖南婁底成立信用卡詐騙工作室。被告人首先在網絡上獲取消費者的“三不同、一不通”銀行卡信息,“三不同”指手機號碼歸屬地和銀行卡的開戶地址、身份證地址不同,“一不通”指手機號碼打不通,通過這些信息,再判斷持卡人的年齡、銀行卡內資金數額。被告人抓住持卡人長期不管理該卡、疏忽大意的心理,以自有公司名義,通過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開通的代扣通道,不需要銀行卡密碼,直接扣取他人銀行卡資金,累積作案金額高達100813275.91元。2018年7月,被告人寧豐經吳賢峰介紹,通過被告人袁建林所在的北京暢捷通支付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貴州吉祥昌傑汽車租賃公司名義開通代扣通道,並答應給袁建林、吳賢峰代扣款7%至10%的分成。在成功扣款資金2570996元后,被告人寧豐給袁建林轉賬129199元,其中回扣款99200元,補償款29999元,隨後,袁建林給吳賢峰轉款36380元,自己收下9281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賴水明、梁經付等16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數額巨大,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袁建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遂根據各被告人主犯、從犯、作案時未成年、自首、坦白、犯罪未遂、積極退繳犯罪所得等量刑情節,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行為人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處以相應刑罰。群眾在日常生活中規避信用卡詐騙,要牢記勿輕信手機信息、保護好刷卡密碼、設置支付限額等防範要點。該案中,被告人組成犯罪集團,利益鏈條完整,跨越多省作案,造成的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對案件的公正判決,有力有效地打擊了非法代扣資金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規範網絡金融秩序,彰顯了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以司法實踐詮釋為民初心,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身邊難事、難題的忠誠擔當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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