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之医疗美容

案例一

【以案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之医疗美容

审理结果:

美容中心退还全部美容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的行为,已经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美容中心作为提供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在合同履行中使用的产品无品名、技术功能、相关许可等资料,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美容中心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用该仪器产品所承诺的服务目的能够实现或得到,属隐瞒相关事实,构成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的行为。消费者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及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美容机构作为经营者,在推销美容服务时,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服务可能达到的效果,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标准。若美容机构未履行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法定义务时,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美容机构构成欺诈时,则将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之医疗美容

审理结果:

美容中心退还全部美容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为服务合同。美容公司在经营范围不包括医疗美容项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不具有开展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为消费者实施了假体隆鼻术。因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导致此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容公司的违法经营,结合该违法事实并考虑消费者的隆鼻情况,美容公司应向消费者返还全部合同价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近年来,医美越来越普及,但医疗美容毕竟是运用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疗技术方法对人的面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服务时,一定要选择具有开展医疗美容资质的专业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时,均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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