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隔未成年“罪犯”,不阻隔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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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号:青春检影

一直以来,公众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和惩戒颇有微词,

为啥《未保法》不去保护身为受害者一方,反而总是护着未成年加害人,这不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吗?

为啥犯罪的孩子为什么不能和成年人一样一视同仁,未成年人的身份怎么就成为了犯罪行为的保护伞?

如果受到伤害的那个孩子是你的孩子,那些专家学者还会如此站着说话不腰疼,夸夸其谈孩子的权利吗?

疫情当下,乍暖还寒,身为未检人,从事着有关孩子的职业,也想就此谈谈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戒的一些观点:

一、疫情与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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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治理和疫情感染的治疗有相通之处,这两者同属于在平日里“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的工作。仅在重大敏感案件的发生(疫情爆发)期间,才能获得一段时期内的持续性关注。而二者的不同在于,此次疫情爆发的宿主元凶尚未确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源却大多在于不良的外部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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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正常成长轨迹中的孩子怎么会突然变坏?正如没有新冠病毒的侵入,我们就不可能感染此次肺炎。缺少了口罩、手套、护目镜和防护服“四位一体”保护的我们就好比失去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庇佑的未成年人,增大了暴露面积后有如脱缰野马,自然成为犯罪行为的“易感人群”。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犯罪的孩子,很少第一次就犯重罪,一般都曾有长期脱离上述管束和保护的经历,从有不良行为等轻微越轨行为开始,才有可能逐步成为累犯、惯犯、职业犯。面对这样的未成年人,更应该受到苛责的或许是被我们长期忽视的、应予未予的“保护隔离措施”没有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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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未成年罪犯个体的惩戒固然重要,然而这样的方式虽可以儆效尤,却难言标本兼治。唯有强化预防和落实保护,避免更多孩子在未来因“防护措施”不力而最终走上歧途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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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轻罪中适用刑罚措施能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吗?


张文宏说:我们不能指望一剂康复期血浆就能使病人直接康复,那是电影里才有的情节。


同样,将未成年人关进监狱不可能根治这类人群的犯罪问题。单纯刑事打击救不了成人,更不可能抑制得了未成年人犯罪。


为遏制酒驾,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时过境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越盗窃罪,排在各罪名的刑事案件审结数榜首,酒驾、醉驾行为屡禁不绝,可以说入刑不仅并没能实现震慑减少“酒驾”现象的初衷,反而证明了刑罚手段不是根治犯罪的良药,通过单纯的刑事打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酒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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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问题的治理上,基于无法适用死刑的大前提,绝不可能满足“一命偿一命”的舆论需求,就始终会有惩戒力度不足的批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进行保护和惩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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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锅侠者——《未保法》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犯罪后有不同于成年人的优待,例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等等特殊处遇。然而这些优待与《未保法》无关,而是均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未保法》中仅有一条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性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顾名思义,《未保法》是一部以“保护”为主题的法律,指望惩戒,不如去期待《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刑法》不但堵上了所有赚快钱的门路,也为未成年人入刑筑好了民众最关心的门槛——刑事责任年龄。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检察机关的公诉书或是法院的判决书,引用的大都是《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如能引用《未保法》或《预防法》的规定,这也是广大少年司法从业人员的共同心声和愿景。

《未保法》不仅没有实质保护未成年犯,反而在不断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一方的预防和保护力度。

在新修订的未保法草案稿中提到如下内容:

新增强制报告制度,明确了公职人员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时的报告义务和责任;

增加了防治学生欺凌及应对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对校园中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出正面回应;

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禁止有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前科的人继续从事与孩子相关的职业等等。

此外,还在原有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圈中,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形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新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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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未保法》,通过种种“保护隔离措施”,不断加固对孩子们的保护,如此优质的爱豆,又怎能让它“滚出”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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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坏孩子”凭啥给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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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待遇,其初衷在于提升他们的“自身免疫力”,从而避免再犯,让孩子重返社会后成为孩子而不是“恶魔”。


身为未检人,我们和不愿看到治愈出院的病人再入院的医生一样,不希望看到未成年人在看守所内进进出出,最终无药可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司法机关给予的不仅是优待,更是对于他们重返社会后能够正常学习生活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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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规定,我们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这是为了避免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在未来就学、就业时因为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只能沦为社会边缘人群。而司法机关对上述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名誉、隐私进行司法全流程的特殊保护,也是基于避免他们未来难以实现再社会化的考量。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最可能而无奈的选择就是继续站在社会对立面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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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可以在应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问题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低龄未成年人交给未管所的问题,笔者依然坚持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观点。


毕竟,总会有更低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而刑事责任年龄一降再降,一方面造成了法律的不稳定,无法保障法律应当人尽皆知的正义和其严肃性,另外一方面,各方保护缺位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改善,这类犯罪行为迟早会卷土重来,治标不治本。


此外,看守所和少管所作为“传染病集中场所”,多有不良习性的人聚集,长期和携带“赌博、盗窃”等各种病毒的人混迹,出狱后的未成年人自然会“五毒俱全”,这无疑违背了我们希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正常生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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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和惩戒——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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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先正己。给予未成年人保护,避免他们因保护措施不到位而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赖于家庭、学校、司法和社会的“四大保护”齐聚,而强化孩子们的“防护”措施,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你我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

给缺失“防护措施”的孩子“戴上口罩”,不仅是为了保护这个孩子,也是为了避免他们可能对身边同龄人造成影响。而在“防护措施”的细化上,公布在即的《未保法》的进一步完善值得我们期待。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完上述保护的责任,就不谈惩戒了吗?实际上,在大家最关心的未成年人司法处理问题上,司法机关已经悄然开始了从强调犯罪轻缓处理向依法严惩和精准帮教相结合的转变。即在对轻微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的同时,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也依法惩戒,保持法律震慑作用,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双向保护。

就惩戒而言,主要采取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以分级干预措施进行适时干预的方式。

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从未成年人开始出现严重不良行为乃至不良行为“苗头”初显时抓起,包括一些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均采用训诫、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就读专门学校等强制力、管束力不断升级的方式尽可能使一些“轻症患者”乃至“疑似病例”在症状出现早期就可以得到教育矫治,尽快重归正轨。

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则采取收容教养或者刑罚措施进行封闭式的矫治,与人群进行隔离,从而回应司法打击过轻的批评和社会恐慌情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所有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既不会不教而罚,也不会不教而轻,而是采取精准帮教的方式,将“教”字贯穿案件办理的始终。

通过引入司法社工的方式,例如以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内化其心;以职业技能和教育培训锻炼其工作和学习能力;以亲职教育和亲情会见改善其家庭关系;对一些“未成年重症患者”予以长期帮教和跟踪回访等等。

阻隔未成年“罪犯”,不阻隔爱

对于新冠肺炎的治理,需要我们闷在家中14天,闷死病毒。而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则有赖于我们持之以恒地关注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地对待未成年人,久久为功。

上述种种措施的确比“快刀斩乱麻”要麻烦很多,但是我们不怕麻烦,因为该隔绝的是各色“病毒”,我们绝不隔绝对孩子们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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