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纪委监委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格廉政审查程序

近期,永寿县纪委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通知》,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程序严谨、责任明确、协同高效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带病评优”等情况发生。

划定受理范围。县纪委监委严格按照中省市纪委规定,受理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同级党委(党组)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全县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各归口监督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

细化办理程序。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及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接到人员名单后,要认真检索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历史记录,对问题线索、查核办理情况或党政纪处分情况进行认真比对核实,将相关情况报分管、协管领导审签后,反馈县纪委监委组宣部。组宣部按规定程序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书面意见形式回复来函单位。在比对核实时限上,首次比对核实时限为5年,再次比对核实时限为上次比对核实后至今。通过层层把关,为廉政意见回复提供准确性、真实性保证。

规范纪律要求。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的进行严格审查。若由于把关不严、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造成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失实失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永寿县纪委监委 乌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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