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认监委关于以联盟认证形式开展“蒙”字标工作的复函》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开展“蒙”字标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该《办法》。

《办法》明确,“蒙”字标认证是自愿性产品认证,是联盟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运用认证手段对源于内蒙古的农畜产品开展的第三方评价。“蒙”字标认证坚持标准引领、企业自愿、严格监管、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蒙”字标认证的总体规划、推动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成立“蒙”字标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指导认证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秘书处设在自治区标准化院。具备农畜产品领域认证资质的机构,且遵守认证联盟章程规定的,可以自愿参加认证联盟。

在“蒙”字标认证标准方面,《办法》明确, 建立由“蒙”字标认证通用要求、“蒙”字标产品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等组成的“蒙”字标认证标准体系,作为认证的依据。“蒙”字标认证规定申请“蒙”字标认证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管理等通用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形式发布实施。“蒙”字标产品认证技术标准由内蒙古标准发展促进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实施。鼓励自治区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标杆企业主导及参与“蒙”字标产品认证技术标准的制定。

在“蒙”字标认证方面,《办法》指出,从事“蒙”字标认证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联盟《章程》有关要求及约定开展“蒙”字标认证,并将认证结果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法》同时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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