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闢謠「第一期」保險公司不會倒閉嗎?

米娜桑歐哈喲,張經紀的“保險闢謠”系列正式開啟了,歡迎訂閱!


先說結論:保險公司可以倒閉!而且發生過!但是需要知道具體情況!以免斷章取義!

“保險公司不會倒閉的,放心吧,是法律規定的”

“保險公司不可能經營不好,有保監會看著呢”

“就算真要倒閉,還有國家呢,怕啥,你總得相信國家相信黨吧”

我們在接觸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時候,一定聽過諸如此類的解釋(話術),從銷售技巧來說,這樣方便快捷成功率高啊,就算你能解釋清楚保險公司的安全機制,那多麻煩啊,一句話搞定不是更好。“保險公司不會倒閉”幾乎成了“行業共識”,張經紀以為,這可能是對消費者來說,最大的謠言!你“明白怎麼回事之後接受了”和“不明所以然而被動接受”顯然是不一樣的!花錢就要明明白白!(太多人幾十幾百的東西比來比去,生怕買貴了買差了,而成千上萬的保險費花了,卻不知道花的是啥。。。)接下來,張經紀就為大家做一個詳盡且透徹的解釋和分析。


一、由來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這就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從保險法裡找來的“證據”,將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解釋(曲解)為“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不能倒閉”,法律條文(還有保險產品的條款)是最怕斷章取義的。因為第三款同時規定,如果“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看似矛盾,來看解釋。

提前科普兩個詞:

解散:分為“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

倒閉:就是破產。還不起債務了,經營不下去了(一般都是經營性破產),由法院來宣告破產了。


二、解釋,順便舉例

根據【保險法】所述,有這四種情況,分別為“合併”、“分立”、“依法撤銷”、“解散”,逐一來看:

1.解散:有兩種,第一種是自願解散。

對應【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保險公司(壽險的)自主意願說我賺夠了,不玩了,申請撤銷,這保監會能同意嗎,而且賺著錢不想幹了的保險公司,應該不會有吧。。。

解散這種情況其實很多(分立合併也是先解散),只是保險行業罕見,新業務不接了,老業務不續了,比如財產險公司或者再保險公司,都是一年期的,有種種原因吧,說我不幹了,到時間不延續了,經過清算,就可以解散了。

壽險公司呢,你不讓我解散,那我可以宣告破產啊,往下看。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第二種是強制解散:依法撤銷依法宣告破產(可理解為一種惡性的解散),都屬於強制解散,所以,對應【保險法】第九十二條,非常明確的規定了,就算你是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也可以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很多人會覺得,那我這交幾十年保一輩子的,甚至還有涉及晚年幸福的(商業養老保險),那我豈不是可能會虧大了?其實不然,這一條的規定,更重要的意義在於,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真“依法宣告破產”之後,已經簽發的人壽保險合同需要得到良好的處理。下面還會講到。

2.依法撤銷:同上,【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這裡舉個歷史上唯一一個壽險公司解散的例子:國信人壽,2005年2月底拿的正式開業批文,6月份就“破產了”,特殊和有爭議的地方在於,這幾個月期間,這家公司一張人壽保險合同都沒簽出去,所以破就破了,強制解散,對消費者沒影響。作為消費者,我們更在乎的是自身的利益受不受影響,就好比我買一個品牌電視,你不管買多大的牌子,那生產電視的公司總有可能倒閉吧,所以你關心的是我這個電視,未來的維修保養(應得利益)怎麼辦。

3.合併:原來的多家公司解散,合併成立成一家公司。人壽保險合同不受影響,由後成立的一家繼續履行合同。

如中美大都會和聯泰大都會,合併成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4.分立:原來的一家公司解散,變成好幾家公司了。人壽保險合同也不受影響。

如1998年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分立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再保險公司。分立後,原來的中保集團就依法撤銷了。

綜上,我們總結一下:

財產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沒有經營有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都是可以解散的,對於消費者而言,影響不大,影響大的是破產(上面提到的,可理解為惡性的解散),資不抵債,沒錢賠付,當然,保險作為金融的三駕馬車之一,不會說破產就破產,那保險公司是如何避免破產的呢,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一般模模糊糊知道,會有國家兜底。但是對於怎麼兜底,大部分人還是一知半解的。


三、保險公司的安全機制(非本文重點,就說兩個吧)

美國,歐洲,日本這些保險業發達的地區,都有保險公司破產的例子,而中國,還未發生過一家保險公司破產的情形。

一、再保險: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

舉個例子吧,保險公司收了1000張人壽保單,每張1萬元,承諾死亡賠付100萬,看下圖


保險闢謠「第一期」保險公司不會倒閉嗎?

再保險舉例

那麼根據精算預計,五年以內有9張保單要賠付,那就賠付900萬,如果這五年有11個人死亡,要賠付11張保單,此時保險公司就虧損了,這時候再保險公司就出來了,你多給點錢,你給我910萬,以後要是賠穿了,我給你掏錢,你現在確定下來就行了,這時候保險公司就是確定了盈利,數額為1000萬-910萬=90萬,保險公司一看,這可以啊,確定盈利,那就做吧。

當然,再保險比例子複雜的多,但目的非常清晰,就是通過再保險轉移保險公司風險,達到眾多保險公司風險均攤,而且也不是每家保險公司都這麼點背兒死那麼客戶嘛,在中國經營保險公司很難賠穿,因為有再保險兜底。

接下來有人可能會問了,那再保險也破產了咋辦呢?

二、保險保障基金

雖然再保險公司都是由金融大鱷在經營,比如巴菲特,是很難倒閉的,但萬一呢,我們現在說的就是萬一的問題,甚至是保險公司選擇不買再保險,選擇風險自擔呢?

就像人,有社保有商保,保險公司的“商保”就是再保險,不過商保你可買多可買少,但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要求繳納的,保險公司的“社保”必須要買,那麼保險公司的“社保”是什麼呢,就是保險保障基金,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再保險,為防止造謠,看規定: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經營的財產保險業務或者人身保險業務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業務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範圍:(一)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8%繳納,投資型財產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5%繳納;(二)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務收入的0.15%繳納,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務收入的0.05%繳納;(三)短期健康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8%繳納,長期健康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15%繳納;(四)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8%繳納,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0.05%繳納。本辦法所稱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保險保障基金怎麼用呢?或者什麼時候用呢?

第一種:收購保險公司

比如,新華人壽,2006年管理層出事了(私自挪用資金,導致了償付能力不足),2007年保監會首次動用保險保障基金強行收購,由國家控股進行整頓,2009年11月,保險保障基金“功成身退”,國家將資本給到民間,新華人壽從民企轉“國企”,完成華麗轉身。(我聽業務人員說過,新華屬於“國企”,由國家直接控股,不多解釋,真實原因已述)

第二種:補貼

當保險公司破產時,原有保單必須轉移給其他公司,保險保障基金就補貼一筆錢,給接手的公司。

這裡再闢謠一個誤區:投保小公司容易破產,萬一破產,損失高達20%,還有理有據的,如下: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非常明確:補償的是破產公司的“接盤公司”,不是補償保單的擁有者,所以,跟保險公司向個人賠付的比例是沒有關係的。


今天這個保險業“最大謠言”就闢謠到這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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