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日小知識『第一期』


聚焦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日小知識『第一期』


國家安全日

2020年4月15日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法》

頒佈以來第五個國家安全教育日

聚焦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日小知識『第一期』


國家安全日的由來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該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為加強全國人民的安全意識積極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以後每年4月15日,我國都會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國家安全法》什麼時候通過和生效的?

新的《國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以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有哪些權利?

(1)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2)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

(3)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應提高警惕注意發現哪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1) 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准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情況蒐集。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並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 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

(3) 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

(4) 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12339

2015年11月,全國國家安全機關向社會發出通告,12339, 是國家安全機關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電話。這條熱線是由國家安全部設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組織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間諜行為或線索。

相信各位看完以上內容已經對國家安全有了初步認知,在維護祖國安全和利益的同時,又能做些什麼呢?讓我們瞭解一下吧~

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 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 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 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危害國家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國家安全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以下五個方面:

①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②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

③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④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⑤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要知道對於我們

國家安全不僅關乎國家的興亡

還關乎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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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好國家安全

既能保護國家利益

也能保護我們自己的利益

而一旦國家安全受損

我們就有可能付出巨大的代價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所以維護國家安全

是為了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新冠性肺炎疫情事件告訴我們

國家安全不僅關乎國家利益

也與國民健康緊密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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