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既往已生育有雙胞胎,未提出申請再次生育屬於違法生育

【摘要】原告肖某某、嚴某某生育了雙胞胎的兩女兒。後,在未取得生育證的情況下生育了第3個孩子。被告x市衛計局向兩原告送達了《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合計徵收社會撫養費146920元。2019年1月3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未提出申請,並經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取得生育證的情況下,於2018年5月4日生育了第3個孩子;不符合我國現階段放寬到“二孩”、有條件地限制“三孩”的計劃生育政策。

【關鍵詞】醫療糾紛,計劃生育,違法生育,放寬到二孩,限制三孩

行政訴訟:既往已生育有雙胞胎,未提出申請再次生育屬於違法生育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我國目前計劃生育政策是放寬到二孩並有條件地限制三孩,既往已生育有雙胞胎,未提出申請再次生育屬於違法生育,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肖某某與原告嚴某某系夫妻;原告肖某某系x省x書店有限責任公司x市分公司員工;原告嚴某某系下崗職工,屬城鎮居民。1999年7月,原告肖某某、嚴某某生育了雙胞胎的兩女兒。2018年5月4日,兩原告在未取得生育證的情況下生育了第3個孩子。2018年5月9日被告x市衛計局對原告肖某某進行了詢問,原告肖某某承認2018年5月4日生育第二胎小孩的事實,並認可未領取生育證。

(二)2018年5月16日原告肖某某所在的x省x書店有限責任公司x市分公司提供證明,證明肖某某2017年度的工資收入為49065.48元。2018年5月21日原告肖某某所在的x省x書店有限責任公司x市分公司向被告x市衛計局提交了《x市x書店關於職工肖某某(夫婦)生育三孩情況的彙報》。x市統計局提供的《證明》,證明2017年x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24395元。

(三)2018年5月23日被告x市衛計局向兩原告送達了《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後又作出決定,對男方徵收社會撫養費98130元,對女方徵收社會撫養費48790元,合計徵收社會撫養費146920元。並於同日送達。

三.裁判結果

2019年1月3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兩原告作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肖某某、嚴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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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社會撫養費徵收不合法。2018年5月4日,原告所生育的孩子系“二胎”,符合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2015年國務院明確確認,在我國嚴格實行了35年的計劃生育退出歷史舞臺,我國人口已出現老齡化的負增長。兩原告的二胎是積極響應國家政策,且“二胎”之間的時間間隔長達19年,也是符合我國人口生育發展水平的。綜上,被告所作的決定完全不符合實情也沒有法律依據,更違背了立法初衷。

(二)答辯意見:國家對生育子女的條件,政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並非以“胎次”計算、而是以“孩次”數量計算,“違法生育”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生育兩個子女之後,不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實質條件再生育子女;二是符合法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再生育子女後,繼續生育子女。答辯人訴稱“計劃生育已退出歷史舞臺”的觀點依法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現階段是放寬到“二孩”,有條件地限制“三孩”;即使今後計劃生育政策完全放開,法律不溯及既往,應按當時的法律法規處理;計劃生育何時退出歷史舞臺與本案無關。

(三)法院認為:《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規定表明,已經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本案中,原告肖某某與原告嚴某某已於1999年7月生育兩個小孩;在未提出申請,並經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取得生育證的情況下,而於2018年5月4日生育了第3個孩子;同時,也沒有證據表明原告生育兩個子女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被告x市衛計局認定兩原告違法生育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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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2.以案釋法:以街道辦事處名義徵收超生社會撫養費,屬超越職權行為。3.“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4.涉醫行政訴訟: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二孩,徵收社會撫養費明顯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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