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可以有条件的放弃继承权吗?

用户6361569906943


您好!

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权必须是无条件的。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是完全可以有条件的。当然,前提是条件必须合法。

但是,在实际的继承过程中,附条件放弃继承权的情况很少。

如果有,多数继承人的想法是:我同意放弃继承权,但条件是必须要把自己的份额给到某某人,这种情况下,条件虽然不能说违法,但是不成立。

分几个方面说明一下:

继承权意味着什么?

如果是合法继承人,即完全符合继承人的条件,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均有继承权。但是,继承权可以理解为“个人可选择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不要。但是,不能转让。

我们举个类别的例子:如果一人一票投票选举,自己这一票可以不投(即放弃),但是不能把自己的这一票投票权转让给别人、让别人投。

因此,继承权是自己被赋予的权利,只取决于自己选择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权不能转让、甚至“出售”。

这里多提一句:

如果个人放弃了继承权,自己放弃那部分,只有两种处理办法:

  • 被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 继承人之间协商,全部达成一致后进行分配,但是不取决于放弃人自己的意见。

可以附条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第一百五十八条中: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结合这一条,以及上述中所说、继承法没有规定不能附条件,可以理解为:在“继承”这个民事行为中,放弃继承权也是可以有条件的。

当然,具体附什么条件,要看题主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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