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公告

今春以来,我县没有形成有效降雨,天气异常干燥。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至清明节期间我县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上坟烧纸以及野外农事用火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我县已进入春季森林防灭火最关键时期。为全面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本公告:

一、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翌年5月31日,从即日起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县十一个乡镇的所有山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实行全面封山防火管理。从即日起至5月31日,我县境内的所有山场实行封山防火。各乡镇、村、景区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封山防火管理措施,借鉴疫情防控经验,在森林防火检查站严格执行不宣传教育不放过、不留下火种不放过、不检查登记不放过“三不放过”措施,严防火种进山入林。森林高火险期内,景区若开放,其管理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规定,县防灭火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严禁烤火、野炊、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四)严禁燎地边、烧秸杆、烧荒、焚烧垃圾;

(五)严禁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县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个人),要全面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

五、森林高火险期,县、乡(镇)、村、景区管理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个人),必须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要在进入林区、景区(点)路口、通道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严格检查进入林区、景区(点)的车辆和人员。未经批准的车辆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林区、景区(点)活动。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观察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全县要严格落实县领导包乡、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党员包特殊群体“五包”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在全县形成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切实做到山有人看,林有人管。

六、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森林、林木、林地所属单位或经营单位(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区域内单位(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险隐患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局要严格执法,对拒不执行本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值班报告制度。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准确上报,确保政令畅通,发生火情后,要严格按照火灾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九、发生森林火灾故的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不汲取教训不放过。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引发较大森林火灾的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84225134


赞皇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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