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教】廈門市出臺民辦教育優質發展扶持新政


【地方民教】廈門市出臺民辦教育優質發展扶持新政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按照“存量提質、增量優質”的原則,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優質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勵社會力量辦學


(一)明確辦學要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義務教育的優質民辦學校(含幼兒園、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下同),優化民辦教育生態。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應符合本市社會資本舉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舉辦優質民辦學校應當符合《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關於社會資本舉辦優質民辦學校暨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指導意見》(廈府辦〔2017〕97號)相關要求。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資源規劃局、建設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場監管局,各區人民政府


(二)健全審批機制。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容積率和建築物主體結構,保證建築結構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許社會力量利用空置的辦公樓、工業控制線外的廠房、學校等房產裝修改造後舉辦優質的非義務教育民辦學校。上述項目按如下程序辦理:⑴資源規劃部門對是否允許其建築功能臨時變更提出審查意見並按規定報批,其中利用工業用地舉辦學校的,還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土壤汙染專項評估;⑵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鑑定;⑶建設、消防部門依職責將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納入監管,並出具驗收報告;⑷教育部門依申請審批其開辦學資格。


其中,利用閒置國有房產舉辦民辦非營利性學校的,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後,可採用經評估確定的價格定向協議租賃。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建設局、住房局、財政局、國資委、教育局、生態環境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市資源規劃局、教育局、各區政府根據各級各類教育學位缺額需求情況,制定年度供地計劃,用於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優質學校、舉辦普惠性學校。市資源規劃局根據學校設置佈局的需要,對符合辦學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高校、國企等單位低效的用地、場所,按照規定程序調整為教育用地,落實新增各級各類學校用地計劃指標。推出一批重點項目通過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以一定年限的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社會力量舉辦現代化、國際化、高水平的非義務教育民辦學校。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資源規劃局,各區人民政府


(四)支持國有企業辦學。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非營利優質民辦學校。相關投資經營不納入對國有企業的業績考核。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資源規劃局、國資委、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


(五)支持一流高校來廈辦學。對境內外一流高校到廈門聯合或獨立開辦與廈門產業發展高度相關的應用型學科院所,按照“一校一議”,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並參照同類公辦學校,給予一定的生均辦學補助。支持境內外一流高校在廈合作設立二級學院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經評估審計,在學院、項目運行的前3年,根據其新增固定資產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財政補助,並根據辦學成本,給予一定的生均辦學補助。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資源規劃局、市場監管局,各區人民政府


(六)支持參與院校專業建設。支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科研機構等社會力量與職業院校、高校合作建設研訓基地、實驗室、合作設置專業,經評估按項目購置設備及裝修費用總額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投入獎勵。上述中職項目的補助和獎勵資金,由市、項目所在區按6:4比例承擔;高校項目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資源規劃局、市場監管局,各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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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財稅扶持政策


(七)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等,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民辦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詳見附件)。營利性學校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納稅,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可以相應享受小微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教育局、科技局、稅務局、資源規劃局,各區人民政府


(八)創新財政扶持方式。按國家有關要求,因地制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逐步加大對社會力量辦學的財政扶持力度。設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財政獎勵等方式,鼓勵、扶持、促進民辦學校提高辦學質量。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健全完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優化資金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


(九)提高政府購買義務教育學位的補助標準。對接受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從2020年春季開學起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增加每生每學年1000元的補助,市區按原體制5:5承擔,增加部分由各區教育局統籌主要用於學校信息化建設和提高教師工資待遇。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教育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支持提升辦學質量。在落實《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廈委發〔2018〕26號)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辦學質量優秀或教育質量進步明顯的學校,由市財政根據教育部門定期評選的結果給予相應的獎補。支持民辦學校參與國際化學校評估認證,對民辦學校通過教育部NCCT認證的,由市財政給予一定的獎補。支持各區採取補助租金、績效獎補等辦法,引導現有民辦學校選擇辦學條件較好的場所辦學。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一)引導服務產業發展。支持民辦院校對接我市重點產業,加強重點學科、特色專業(群)建設,對民辦院校學科專業建設項目獲評省教育廳項目,按省級資金安排標準予以支持。根據高校畢業生三年平均留廈就業率情況,給予一次性獎補,留廈畢業生數據以人社部門就業登記數據為準。上述中職項目的補助和獎勵資金,由市、項目所在區按6:4比例承擔;高校項目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科研創新。民辦學校承擔的課題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獎項的,市財政按獲獎等級給予一定經費獎補。對獲得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按相關扶持政策予以補助。鼓勵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各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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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十三)加強師資配備。民辦學校要按有關規定配足配齊教師,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專業資格、資質。逐步推行民辦學校專任教師人事代理制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引進師資享受本市相關人才引進政策。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四)保障教職工待遇。按照前一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2.5倍,設立民辦學校教師年度工資總額最低指導線,保障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依照有關規定,保障和促進民辦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民辦學校教師納入各級教育部門的教師進修培訓計劃,按有關規定安排繼續教育經費,做到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系列、同機會、同要求。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教育局、住房局、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五)加強公辦教師與民辦教師的交流。有計劃地開展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互派教師、管理人員等幫扶、掛職、支教工作。其中到薄弱民辦學校支教的公辦教師,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審中享受農村或薄弱學校任(支)教政策。探索創新民辦學校教師交流制度。鼓勵民辦學校校長、教師到公辦學校掛職學習。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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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政治引領和規範管理


(十六)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定要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健全民辦學校黨組織工作保障機制,積極落實“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規定,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類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七)改進政府管理方式。積極推進民辦學校“全鏈條”審批,實現民辦學校相關審批事項“一次辦好”,提高服務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落實各級各相關部門民辦教育發展責任,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發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資源規劃局、建設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八)依法加強資產和財務管理。民辦學校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應分類登記入賬。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民辦學校的辦學經費應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核算和使用。建立第三方審計制度。完善年檢制度,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結果按規定進行公示。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市場監管局


(十九)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選址、校舍建築以及校園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相關部門要抓好民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建設局,各區人民政府


(二十)建立綜合監管機制。建立市、區、鎮街三級聯動的綜合治理體系,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教育、人社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會同市場監管、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鎮街,形成巡查發現、受理分派、違法查處、檢查督導、信息共享等各環節分工牽頭負責、共同協作的機制,構建行政審批、登記註冊、行業主管、行政執法相互銜接的綜合監管機制。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按規定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管理,有終止辦學情形的,應依法終止辦學。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各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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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規定


(二十一)本若干措施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


本若干措施規定項目的獎勵、補助等資金的標準、管理辦法由市教育局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實施。


本若干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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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民教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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