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廈門市: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失信將予以豁免

2月26日訊 據廈門日報報道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產生的違約,廈門市將審慎認定為失信行為。昨日,廈門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積極化解市場主體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發信用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廈門市將積極採取措施幫助市場主體化解不可抗力信用風險。

  根據《通知》,廈門市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審慎認定為失信行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產生的;因疫情引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被動失信行為;屬於輕微偶發,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不存在較大潛在風險。

  因新冠肺炎疫情需審慎認定為失信豁免行為的情形及條件清單,包括: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及時履行與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合同義務;未及時納稅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用的;未及時繳納水電氣等費用的;未及時繳納各類行政事業收費的;未及時履行行政審批時做出信用承諾義務的;未及時履行金融債務義務的;其他根據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可以不認定為失信行為的。

  對符合這些條件和範圍的,廈門市將積極採取措施幫助市場主體化解不可抗力信用風險:不將其納入失信主體名單,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送和公示失信信息;不作為本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評價的因子,不影響市場主體正常評級評價結果;不納入法人公共信用評價模型和自然人信用評分模型;不實行失信懲戒,不將其作為限制市場主體申請優惠政策、參與招投標以及部門加大監管頻度等懲戒措施的依據;引導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充分考慮疫情不可抗力因素,採用綜合分析、區別對待、審慎採信等方法評價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幫助化解徵信風險,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要指導協調金融機構,對市場主體因受疫情影響到期未能及時償還信貸的進行協商,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展期或續貸,並根據信貸調整情況,報送相關征信記錄。

  《通知》還要求,各單位要強化服務意識,從支持復工復產的角度出發,對企業過往發生的還在公示期內的輕微失信記錄,積極引導企業做好信用修復服務;對涉及疫情防控、醫療保障、生產生活資料供給保障的企業,有關部門要主動聯繫,協助開展信用修復;對因失信記錄可能影響企業復工復產、正常運轉的,有關部門可適當放寬整改時限,對符合條件的可先行出具信用修復所需要件。(記者 劉豔 通訊員 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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