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带病进京是否该该承担法律责任

2月26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崇外街道新怡家园社区居委会发布消息,一武汉确诊新冠肺炎患者返京进入该小区,目前其本人已被收入定点医院治疗,3名家属已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随后,有小区业主经了解情况后表示,其系武汉女子监狱释放人员。


黄某某刑满释放后,从疫区由家人接出,连夜进京,造成同行人员被隔离,自己被确诊的重大疫情事件,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反应强烈。经有关部门调查后,相关责任人均受到了处理。

黄某某带病进京是否该该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病情的,引起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该事件的主角黄某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对此我们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黄某某刑期止于2020年2月17日,期间,其已经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2月17日至21日上午离开武汉时,其一直在留在武汉女子监狱隔离观察,期间监狱干警为黄某英测量体温13次,其中18日、19日两次体温为37.3℃。故在此期间,监狱干警及黄某某均知道“发热”这一情况。但基于黄某某的特殊身份及隔离的地点,其知道此次疫情特别是武汉疫情的严重态势及北京武汉的管控措施的可能性不大。
事实上,从通报结果上看,其也是在路上才知道武汉女子监狱发生感染。
而黄某某家属在离京预前往武汉接人前,曾拨打北京市疾控中心电话咨询武汉人是否能来北京的问题。而北京市疾控中心接线人员的答复是,“只要能从武汉那边上高速,能出武汉,北京这边没有限制进京”。故其家属的行为应当视为是被准许的。
而黄某某离汉系由监狱干警用警车送到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给其女儿。所以,离汉过程也没有故意躲避检查的行为。同样,其进京途中,在检查站检查人员未核查黄某某的身份证件即放行。故黄某某进京也没有逃避或欺骗检查的行为。其进京后,从地下车库直接进入小区,系小区管控未设防,出现漏洞所至,责任不在黄某某。


黄某某带病进京是否该该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对比上述法律规定,黄某某没有触犯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同行人员的感染以及北京的防疫风险,系一系列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与黄某某本人无关。故其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也再次提醒大众,防止疫情事关每一个人的健康,务必要本着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服从防控疫情的管理规定,否责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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