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道光年間,盛極多朝的兩淮鹽商緣何出現大量消乏倒閉的現象

導讀

在中國古代,鹽商便一直是中國商人中最為富有的群體之一。從唐代開始,兩淮地區的鹽利便佔據了“天下稅賦之半”,明清時期,兩淮鹽業達到了極盛。尤其是乾隆年間,鹽商的資本總量達到了頂峰,時兩淮鹽商富可敵國。

然而自乾隆中期以後,乾隆好大喜功,奢侈浪費,吏治敗壞,貪風大行,鹽務弊端逐漸顯現。乾隆的六次南巡,均有鹽商接待,其耗費巨大,影響鹽業經營,鹽商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摻沙和泥,挾帶走私,無所不用其極,鹽務弊病加速惡化。嘉慶道光年間,鹽務更加惡化,大量兩淮鹽商出現了消乏倒閉。

而究其原因,嘉慶道光年間兩淮鹽商的倒閉,與當時的外在的經濟環境和多種歷史因素的積累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19世紀上半葉的“道光蕭條”給江南地區的經濟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直接衝擊了鹽商群體

19 世紀上半葉,中國的市場出現了衰退,史稱“道光蕭條”, 這次經濟蕭條是在清朝國勢已衰、農業生產不景氣、財政拮据的情況下發生的。

“承乾隆六十載太平之盛,人心慣於泰侈,風俗習於遊蕩,京師其尤甚者。自京師始概乎四方,大抵富戶變貧戶,貧戶變餓者,四民之首,奔走下賤,各省大局岌岌乎皆不可以支日月,奚暇問年歲。”

“道光蕭條”始於道光初年,在19世紀 30、40 年代達於谷底, 50年代逐漸復甦,影響的地域範圍甚廣,在經濟發達的江南地區表現的尤為明顯,波及農、工、商各行業,形成:貨幣與財政危機、物價波動、失業上升、農業減產,土地兼併嚴重、市場衰敗、投資與消費不足等現象。中國經濟最發達的江南地區,出現了的“富商大賈,倒罷一空,凡百貿易,十減五六”的不景氣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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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蕭條” 影響層面極廣,受影響最大的就是鹽商,聲勢煊赫的兩淮鹽商突告消乏,至道光六年(1826),鹽商欠稅銀達 600萬兩,道光十年(1830),能運四五萬引者無多,十數萬引者更少,揚州“向有數百家,近因消乏,僅存數十家。”當市場上流通的貨幣減少,人民的貨幣所得減少,購買力下降,影響物價之下跌,造成通貨緊縮。此時百貨跌價,而鹽價卻是由官方規定,理論上既不能任意抬價出售, 鹽商也不願減價虧本,百物減價出售,只有鹽價不跌,鹽商為了轉嫁損失,在食鹽中摻沙和土,降低品質,所得降低的人民,不願購買價高質差的官鹽,只有違法購買價格較低品質較佳的的私鹽食用,官鹽壅滯,鹽課更形短絀,鹽商資本無法回收,形成了另類的惡性循環。這次經濟蕭條,對嘉慶中期以後,資金調度已顯困難的兩淮鹽商,帶來了巨大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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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蕭條”期間最突出的現象是銀貴錢賤,物價下跌,交易停滯,商民皆困。加上農作物欠收,農民貧困,購買力下降,通貨緊縮嚴重。造成工商業停滯、萎縮,所得減少,影響最大的就是鹽業,由於政府財政困難,從食鹽上取得收入成為主要彌補財用不足的的方法,因而報銷、增課、加價層出不窮,鹽業混亂,陷入困境,負責徵收鹽稅的官員疲於奔命,仍難以滿足政府的要求;被催逼鹽稅的鹽商,尤其受銀價日昂的傷害,因為民間買鹽用錢,商人赴場領鹽納課用銀,鹽價是政府所定,不能任意提高,以免病民,銀價昂貴,等於鹽稅增加,不能轉嫁於消費者,鹽商大受損失,只有走私私鹽,農民所得減少,雖然以銅錢購鹽,官鹽價格相形之下已降低,但是因農產品降價與失業問題嚴重,農民錢幣所得減少,無力購買價高質差的官鹽,只有冒險購買私鹽,無怪乎私鹽充斥,官鹽壅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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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鹽十載以來,江南、湖廣大吏整飭又整飭,彌縫又彌縫,而銀價愈昂,私充愈甚,官銷愈滯。”

上述整體經濟環境惡化的情形,是鹽商消乏、倒閉的外在經濟因素。

除外在的經濟因素,嘉慶道光年間鹽務所出現的許多問題是制度設計不良與長時間積累所致

(一)制度層面的因素

1 .清朝沿襲至明末的專商引岸制度並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

清朝政權建立後,延續了明朝萬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建立的綱運制度,綱冊編定後,即永留與眾商,永永百年,據為窩本,年年照冊上數派行新引,冊上無名者,不得參與銷鹽,形成售鹽引權世襲化。與“行鹽疆界”、“銷區引岸”配合, 形成“專商引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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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法只能濟一時之困, 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反而以世襲專利特權,換取鹽商合作,專商不謀產品之改良,改進運銷之法,為確保壟斷,更與官府勾結,報效浮費日增,又將浮費轉嫁於鹽價,以致引鹽昂貴,私鹽盛行。

2.清代一直缺乏統一的鹽務主管機關,造成鹽務管理上的混亂

清代鹽務管理是依官督商銷的體系設官分職,在戶部有山東清吏司主管鹽務政令,由三名郎中,滿州二人漢一人,正五品,和六名書吏負責,職權僅止於頒給鹽引,按照地方上報的清冊,將各地銷鹽引數、徵稅數目與應完成的定額比較,審核解部課款,並依上述行鹽引數、課額進行考核,辦理考成,完成定額者,依例敘獎,不足額者依輕重議處。 基本上戶部山東清吏司只是對地方鹽務官員績效的考核與鹽課會計、審計機關,並非鹽務政策制定機關,因此在鹽務改革過程中,並無主導全國改革的功能與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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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鹽官,以鹽務根本在場產,樞紐在轉運,歸墟在岸銷,故設長蘆、山東、兩淮、兩浙、兩廣各鹽運使司,並河東、四川、雲南各鹽道以司產運;設河南、陝西、甘肅、湖北、湖南、江南、江西、廣西各鹽道,以司岸銷,下有鹽務分司、鹽課司、巡檢司、 批驗所等, 由運副、運判、監製同知等官員分別掌管,皆受成於鹽政,都是鹽務執行工作者,只要完成食鹽運銷,按時徵解鹽課至中央,就善盡了職守,無權與聞整體鹽政的改革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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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一職,明代稱為巡鹽御史,乾隆時改稱鹽政,“掌理鹽政而糾其屬吏徵收督催之不如法者,以時審其價而酌劑之,凡鹽賦之奏課與鹽法之宜更者以聞。”任期一年,專管一省鹽政事務,是一省掌管鹽務的最高官吏。另外,地方行政系統的總督、州、縣等官,也有通商疏引、查緝走私之責,權力分散。巡鹽御史權雖重,因年年更換, 任期太短,對法規不瞭解,稍入狀況,任期已滿,故賢者不足以有為, 不肖者因而營私舞弊,對鹽法整肅不足以起積極作用。權力分化,中央缺乏統一的鹽務主管機構,對明清中央集權君主專制有其意義,推行鹽務改革,卻造成莫大的阻力。

(二) 歷史積累的原因

1 .引額增加與銃銷

順治初,清廷採取“招商辦引,量力行鹽”之法,在局勢逐漸安定後,各鹽區陸續頒佈引額,依據明末最高數額而定,均較“萬曆則例”所定引額為高,食鹽的消費量和人口數量成正比,明末清初因社會動亂,人口減少,依照萬曆時的引鹽數已屬偏高。後來清廷為解決軍事費用的不足,頻繁加引,造成引鹽滯銷。三藩之亂時,財用不足,按照人口的增加行“計丁加引”,進一步造成食鹽行銷的壅滯。雍正、 乾隆兩朝引額增加更多,不過是以餘引或額外餘引名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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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引的出現一方面代表人口增加,食鹽需求量增加,鹽產暢旺, 但是餘引和正引是有區別的,清政府原規定:“餘引盡銷盡報,不強求銷足,存剩餘引,仍繳戶部。”目的在避免強行派銷,造成引額積壓。 有些地區又將餘引配銷列入官吏考成,“銷不及額,照例報參。”餘引便形同正引。此外有些鹽務主管官員,為表業績,盲目請引,不計商人能銷與否,造成商人賠累,皆因清代後期財政困難食鹽滯銷,即使不領餘引,商人也必須將餘引的課額如數交足,謂之“銃銷”, 商人前一年未銷之鹽也需繳稅,次一年要帶徵前一年的欠稅,自然將此項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其病仍在民。道光元年以後,更形嚴重, 每年未銷引數都達到三分之一,換言之,每三年就必須銃銷一引之鹽,鹽商就要在完全沒有運鹽銷鹽的情況下繳交鹽課,即使資本充裕的鹽商也不堪賠累,何況已經消乏的鹽商,那有不倒閉的道理?

2.陋規浮費問題

清代鹽法承繼明朝,對食鹽生產運銷的掌控較明代更嚴,設立了許多鹽務管理機關,層層節制,目的原在杜絕私鹽,確保鹽課收入, 卻造成機關疊床架屋,鹽吏上下其手,貪瀆勒索,侵擾州縣,盤剝鹽商之弊。鹽務陋規與官吏中飽的情形十分嚴重,成為官府非法的經常性收入,從鹽政各衙門,到總商、地方官、參與緝私的兵丁,都要從鹽商處獲取利益,貼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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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衙門額規千頭萬緒,鹽院、鹽道等官固其本管官,額規絕不可缺,而行鹽地方,文官自督撫以至州縣雜職,下及胥吏,武官自提鎮以至千把,下及兵丁,莫不皆有額規。”

雍正時,僅兩淮一地鹽商繳給地方官衙的各項雜費一年便有150萬兩,此外尚有淮南至江廣一帶地方衙門的匣費130萬兩,官吏私收 50萬兩,

“天下鹽課每歳約計四百萬兩,而此四百萬之外,商人所出之浮費,更有倍於此者。第浮費雖出於商,而鹽價仍取償於民,是商民兩困也。”浮費竟與正稅相同,所有鹽官除了正俸由政府支付,養廉銀、心紅銀及一切鹽務衙門的飯銀、幕友束脩、筆墨紙張,全由鹽商支付。兩淮鹽運使每年例送規費,離任外調,鹽商還得送上一筆重贐。浮費之多,由此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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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時期雖針對此種陋習進行了嚴厲的整治和裁減,但乾隆以後浮費勒索又趨嚴重,造成舊浮費併入公款,新浮費又生出的狀況,而到了嘉慶、道光朝,浮費陋規更加氾濫。

除了正常稅負,每當政府有財政上的需要,便不斷的向鹽商攤派,名曰“樂輸報效”,加上康熙、乾隆多次南巡,鹽商供應浩繁, 清政府回報鹽商,除獎以職銜,復加優恤,初則準其“加價”,繼則準其“加耗”, 以資調劑。鹽價一加,不可復減,民受其害;加耗則紊亂鹽法,商人藉口加耗,任意多帶,夾帶私鹽。故而識者謂前清鹽法壞於乾隆一朝,其致病之原實“報效”二字, 報效款項數額巨大,鹽商不能一次付出,從鹽課款墊支,日後分年繳付,運鹽順利年份,繳款無虞,嘉慶以後,鹽商因官鹽壅塞,無力償還,積欠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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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效是政府直接向鹽商勒收,帑利則是皇帝向鹽商放高利貸之所得。 清初鹽商苟有資金緩急,內務府嘗發帑金數百萬兩給鹽商,以資週轉,謂之帑本,鹽商每年所繳利息曰帑利,按年解京應用。後來承領帑本的鹽商倒閉,本利俱無所歸,帑利乃攤入綱引,按年徵派, 由其他商人償還,也造成食鹽成本的增加。

結語

總之,嘉慶道光年間,在“道光蕭條”的經濟大背景下,清朝從明朝所繼承的“專商引岸”制度弊端被充分暴露。在該制度下,政府為鹽稅而任由鹽商壟斷利益,不思產銷的改進,加上中央集權制度下,中央政府缺乏政策制定機構,遇到問題,不能規劃改進之策,與地方的鹽政體系權力劃分混亂,各省鹽政與行政機關疊床架屋,權責不分,爭功諉過,反成了腐蝕鹽務的蠹蟲。而清朝在財政上過度依賴鹽稅,尤其乾隆中葉以後,報效、加價接踵,導致鹽價上漲,官鹽壅滯,私鹽氾濫的惡性循環,鹽課積欠,嘉慶以後延續了從前的弊端,鹽稅持續積欠,財政日益惡化。由此也導致了盛極多時的鹽商在嘉慶道光年間紛紛消乏、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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