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套路"買房人 114萬房款中服務費就有40萬?

濟南市民姚女士最近遇到一件苦惱的事,

她在買房時似乎被“套路”,

直到拿到收據之後,

她才發現自己莫名被賣房的公司收取了40萬元的“天價服務費”,

而這筆費用還不能抵扣房款。

姚女士認為,

賣房公司收取服務費不合理,

首先對方並未告知其並非開發商,

也未向姚女士事前說明需要收取這項費用。

新城

之前簽訂的認購書

姚女士收到的40萬元的服務費收據

新城

買房被收40萬元服務費

今年11月份,濟南市民姚女士來到歷城區新城香溢華庭售樓處看商鋪。姚女士介紹,商鋪是新建的,並不是二手的。

來到售樓處後,便有工作人員對她進行了接待。姚女士告訴記者,接待的工作人員很熱情,還向她提供辦理購房的相關信息資料。當時姚女士以為這就是開發商的工作人員,隨後她看中了商鋪,便決定交錢。

姚女士表示,交錢之前,這名工作人員告訴她,“有一筆40萬元的費用會直接交到公司,不體現在房款的票據上。”但是該工作人員當時並沒有說明這筆錢具體要交到哪個公司的賬上,姚女士便以為“交到公司的意思是交給開發商。”姚女士沒有多想,也沒有多問,“我以為這就是交的房款”。

姚女士告訴記者,她一共繳納了114萬元。交錢後,工作人員給了姚女士一張收據,對方告訴她這是一張服務費的收據。姚女士接過收據一看,收據上寫的金額為40萬元整。這時,姚女士才知道對方並非開發商。但是更讓姚女士意外的是,這40萬元竟然是所謂的服務費,“這價格未免太高了。”

根據姚女士提供的收據,記者看到,收據的收款事由寫的確實是服務費,且寫著“不退”二字。入賬日期為2019年11月12日。收據上還蓋了章,蓋章公司名稱為:山東住在房地產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濟南天橋分公司。

市民質疑收費不合理

姚女士簽訂了認購書,甲方正是該公司。“我不知道這家公司和開發商是什麼合作關係,但是一開始並沒有明確告訴我是他們在替開發商賣房子。”

根據姚女士提供的認購書,記者看到,認購書中寫明:“交40萬抵50萬,按時簽約99折,貸款98折”。姚女士告訴記者,這是看房時,工作人員說的優惠措施。“不過後來算總價時確實優惠了,單價從一萬二變成了八千六百多元。”

認購書中還寫道,姚女士的首期支付房款為741820元,剩餘房款為74萬元。“另外的40萬元變成了服務費,不算做房款。”姚女士表示,她認為這樣的收費不合理,希望對方能將這筆費用退還。

同樣,濟南另一位市民薛先生也反映,他也遭遇過同樣的事情。2018年8月份,他在市中區白馬山世貿原山首府購房,購房時他向開發商繳納了1萬元的服務費,也不能抵扣房屋總款。薛先生表示,“不知道這項費用是否合理?”是否收費,以及如何收費,他希望能有個具體說法。

帶著疑問,隨後記者撥打了山東住在房地產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濟南天橋分公司銷售人員的電話,但是對方電話處於無人接聽狀態。截至發稿前,記者一直未得到該公司的回應。

記者調查

業內暫無統一收費標準

不少市民在買房時都有過這樣繳納服務費的經歷,而買房到底該不該交服務費,對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記者詢問了幾位市民,部分市民認為,可以接受收取服務費,不過價格的高低很關鍵,而且最好是能有明確標準。購房前,對方應該明確說明,並且給出條例。“應該公開收費,且價格得合理。”

也有的市民認為,不應該收取這項費用。“有的公司鑽空子,而且用各種方式‘誘騙’交錢。”而對於姚女士的遭遇,有市民認為,“這樣的價格真的太高了,一般也就是一萬元左右。”

業內人士稱,所謂的房屋中介費就是房屋中介公司進行房產交易時支付給中介方的服務費用,房產中介費還包括房產諮詢費,而房產諮詢分為口頭諮詢費和書面諮詢費兩種。總之,諮詢不同價格不同,而且並無明確的標準。

一般來說,中介費是房屋成交價格的1%至2%。不過,中介服務費在目前並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都是按照業內的習慣自行收取的。
政策關注

濟南早就明文禁收服務費

記者瞭解到,今年12月5日,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曾下發規範全市新建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通知。文件中提到,近期,部分房地產承銷機構在代理銷售新建商品房過程中,假借“享受優惠”名義,採取強迫或變相強迫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團購費、入會費、誠意金、服務費、電商費”等費用,且所收費用不允許抵扣購房款,也不出具收費發票,引發了購房者的強烈不滿和投訴。

文件中明確寫到,承銷機構不得變相收取購房人佣金,不得通過第三方價外加價,向購房人收取“團購費、入會費、誠意金、服務費、電商費”等除預訂款、預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承銷機構所收取的全部費用應納入購房人的總房款,且購房人所支付的用於購房的總價款應與購房合同中約定的總房款一致。

同時,承銷機構要書面告知購房人相關政策,嚴禁故意誤導、誘導、欺騙、強制或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政策。該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文件中還規定,實行委託銷售的房企要與承銷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明確約定佣金額度、承銷方式、承銷範圍及承銷期限等相關內容,並將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商品房銷售的證明文件在銷售現場明示。其中,委託銷售的佣金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不得轉嫁給購房者。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 施娟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編輯 翟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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