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缺斤短两,消费者如何维权?


超市酸奶买二赠一,

回家发现赠品只有一半

不久前,杨先生在小区附近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款名为“简爱”的酸奶,当时,超市做出促销广告,显示该产品买二赠一,杨先生一次性购买了3件(每件含有2瓶正装和1瓶赠品,均已事先被商家打包完成)。

回家准备饮用时杨先生发现,赠品含量竟只有一半。起初,杨先生以为自己不幸买到了残次品,但打开剩余2件赠品时发现,依然只有一半的含量。

“一般酸奶不装满我可以理解,但是只有一半就不合适了吧?虽然它是赠品,但我以后肯定不买这个酸奶了。”杨先生说。

事后,杨先生找到超市交涉,超市认为这是厂家自身的行为,并且这是赠品,超市并没有赚钱,不同意进行更换或赔偿。

赠送的耳机不能使用,

想要换货遭到拒绝

2019年11月,消费者周女士于双11活动期间在网上购买了一款价值398元的无线蓝牙耳机,同时,商家还搭配了一款非常漂亮的有线耳机作为赠品。然而,周女士在收到货物时发现,其赠品耳机有一只是坏的。不仅如此,该赠品的外包装只有一般的商品名称,没有生产厂家、厂名、地址、使用说明等,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周女士立即联系了卖家要求更换赠品,但卖家却表示,赠品问题不在售后范围内,如果要更换,买家需要自行承担来往邮费。

周女士非常不理解商家的行为,认为商家是在推卸责任,虽然是赠品,但依旧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赠品出现质量问题,

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也就是说,商家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商品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针对杨先生和周女士的遭遇,如果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存在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其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更是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补偿。

业内人士提醒,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要理性消费,购买需要的商品,而不是看是否搭售赠品促销;购买的商品搭有赠品的,仔细看赠品是否标注生产厂家、使用说明等信息,是否为“三无产品”,特别是食品类的赠品特别看清楚是否过保质期。

与此同时,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多留一个心眼,购物小票上最好要求商家增加赠品信息,特别是涉及“三包”的手机类赠品、一些小家电类赠品,以及食品类赠品,一旦因为赠品使用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可将小票作为维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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