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群拼車”合法?屬於網約車嗎?聽聽法官怎麼說?

在信息化如此發達的今天,“網約車”已被絕大多數人所接受,成為交通出行中重要的一環。然而,隨著網絡平臺日益平民化,“微信群拼車”與正規“網約車”相伴出現,因多人共同分擔車費,其價格更加便宜,幾乎每個人的微信群都有那麼幾個“車找人”、“人找車”的拼車群。但是,“微信群拼車”真的合法嗎?

通過“微信群拼車”合法?屬於網約車嗎?聽聽法官怎麼說?

案例

2019年9月,平陰縣交通運輸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在平陰縣府前街例行檢查時,發現一疑似前期舉報中的非法營運車輛經過。執法人員對該車輛檢查發現,賈剛(化名)駕駛的車載客三人,均是在微信群裡看到了他發佈的“車找人”的信息後,與其聯繫,由賈剛駕車將他們由平陰送至濟南,車費每人30元。賈剛供述,因其經常往返平陰與濟南,為了賺個油錢,便在微信群發佈“車找人”信息或者看到“人找車”信息後主動與乘客聯繫,載客往返於平陰和濟南,每人每次30元,賈剛已從事客運經營三個月左右。

平陰縣交通運輸監察大隊認為賈剛的行為構成非法營運,遂對賈剛作出暫扣營運車輛,罰款3萬元的處罰。賈剛不服,訴至法院。

那麼,“微信群拼車”是不是網約車?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法》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必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濟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條對網約車以及網約車平臺進行了規定,第三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運營車輛、駕駛員進行了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應首先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然後申請加入已取得經營許可資格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才能從事網約車服務。本案中,賈剛在微信群中發佈“車找人”信息招攬乘客或看見有人發佈“人找車”去濟南的消息後與乘車人取得聯繫,從事客運服務,原告的客運行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也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運輸證,亦未在網約車平臺的指導下規範的開展客運服務,構成非法營運的違法行為。賈剛主張自己的行為屬於“網約車”行為,不能得到支持。

正規網約車

“預約出租車,一定要在正規的網約車平臺上進行。 ”本案主審法官李玉霞提醒大家。 “網約車”必須在制度的監管下運營,隨著各地陸續出臺網約車新規,網約車逐步規範化。 因此,對待這一新興事物,我們既不能“因噎廢食”,也不能心存僥倖。 對於無秩序、無監管措施的“微信群拼車”,其風險隱患更大,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其獲得賠償的幾率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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