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讼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三、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情形: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四、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五、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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