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特殊”收条 引发一场“奇特”诉讼



借款人与担保人昔日对簿公堂,今朝却“携手”想通过他们“特殊”的收条谋利。但这张作为诉讼依据的借条,却没能逃过法官的“天眼”,借款人与担保人自编自导内幕被一一挖出,一场妄图引法官配合“入戏”的诉讼却让借款人与担保人自食恶果。近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某、蒋某某作出罚款的司法惩戒。

还款收条 15万元的差距藏猫腻

2019年10月9日,建阳区的赵某某手持一张65.032万元的收条,向建阳区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赵某某表示,林某某夫妻欠第三人蒋某某的欠款,其作为担保人已经如数为他们偿还了本金及利息,第三人蒋某某也为其出具了还款收条。

“从案件本身来说,这本应该是一起简单的追偿权诉讼……”承办法官戴丰林说,林某某夫妻认可了赵某某作为担保人为其偿还欠款的事实,但他们却表示,赵某某实际上只为他们代为偿还45.54万元。而第三人蒋某某开具的收条却是65.032万元,金额差距达15万元,这让看似简单的案件变得“奇特”起来。

“诉讼双方必有人说谎,如果是林某某夫妻说谎,那么容易理解;如果是赵某某与第三人蒋某某恶意串通呢?”各种可能性萦绕在承办法官的脑海里,而任何可能性都不能忽略,唯有抽丝剥茧,寻找出真相!

细捋案情 收条“真伪”仍成谜

在案件审理过程,法官逐步捋清了这场追偿权纠纷的来龙去脉。

原来2014年10月24日,林某某夫妻向第三人蒋某某借款34.5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及月利率(1.5%计算),而赵某某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林某某夫妻未按时还款,2015年7月22日,蒋某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某夫妻偿还借款,并要求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8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林某某夫妻偿还蒋某某本金及利息45.54万元,赵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林某某夫妻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蒋某某遂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5日,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表明,赵某某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确认案件执行完毕。

但在法官的调查中发现,赵某某在2019年9月份交付其中一笔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实际为25.18万元;而另一笔案款,从蒋某某与赵某某在执行笔录中显示,双方确认了赵某某于2016年1月份偿还蒋某某20万元后,有偿还部分利息,具体数额不详。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赵某某代为偿还45.54万元可以确认。”但承办法官表示,双方认可的“有偿还部分利息,具体数额不详”,这部分“数额不详的利息”也不可能达15万元之多,收条的确定性仍成谜。

把握细节 还原收条的“前世今生”

“可以从银行汇款凭证入手。”在案件的证据中,有一份正是15万元的汇款凭证,承办法官决定从调查这笔款项入手。

银行汇款凭证显示,2019年9月16日,赵某某向第三人蒋某某汇款15万元。而承办法官在调查蒋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发现,当日蒋某某账户在赵某某汇入15万元之前,有16万元的取出记录,这两笔钱是否有关联?于是,承办法官想到了借力“天眼”,最终还原了这张借条的“前世今生”。

原来,在2019年9月16日,第三人蒋某某应赵某某的要求,事先在某银行一网点柜台取出16万元现金,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等候在旁的赵某某。赵某某拿到现金后,辗转到达同一家银行的另一个网点柜台,将15万元现金存回蒋某某的账户。这一波原本他们认为的只有“天知地知 你知我知”的操作,却没想到被“天眼”记录了下来。

于是,2019年9月16日,第三人蒋某某给赵某某开具的收条65.032万元的金额就这样“顺理成章”的“诞生”了。

保障合法权益 惩戒恶意行为

案情明朗,真相浮出水面。在这起追偿权诉讼中,建阳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赵某某代偿款45.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本案件的财产保全费,要求林某某夫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某某。同时驳回了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某、第三人蒋某某因恶意串通,虚构代为偿还15万元款项的债权关系,企图通过诉讼侵害林某某夫妻的合法权益,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被建阳区法院处以司法惩戒,分别罚款2万元、1.5万元。

☉袁玉娟 龚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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