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補牢,論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制度

訴訟制度在現代糾紛解決機制中處於核心和主導地位,其作為一種特殊的糾紛解決方式,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如耗時長、程序繁瑣、成本高昂,訴訟的對抗性使得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難以修復等。

中國的傳統文化向來倡導“和為貴”,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秉持著“以和為本”的觀念,轉變傳統的司法理念,築牢良法善治的思想。通過非訟方式解決矛盾,很多時候可以更加經濟、便捷、迅速地解決糾紛。正因如此,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引入刑事和解機制,有益於雙方當事人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使當事人以較低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


亡羊補牢,論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制度

2019年的夏天正午,天氣炎熱,張某與徐某因門口明堂修砌問題發生口角糾紛,高溫天氣本就讓人感到不適,加上口角,張某按捺不住火氣,朝徐某面部打了一拳致其倒地,這還不夠,張某接著朝徐某面部、頸部打了四拳。經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徐某所受人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徐某報案,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亡羊補牢,論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制度

2017年的一天,小劉和老鄉閒來無事在朋友家打麻將,因為一點小事發生口角,年輕氣盛的小劉衝動之下將隨身攜帶的一枚鋼筋扎向小程手臂。後經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小程所受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後,小劉十分後悔,向小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得到了小程的諒解。小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後果,法院判決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法院考慮到小劉已與小程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適用非監禁刑,即緩刑一年六個月。

上面兩個案子都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但結果卻大不同。小劉在案發後積極賠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達成刑事和解,法院對此予以充分考慮,暫不執行原判刑罰,對小劉判處緩刑;而張某未積極賠償徐某的損失,沒有取得徐某的諒解,法院對此進行考量,最終對其判處監禁刑。

刑事和解機制是有其法律依據的。

浙江省於2007年11月26日出臺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二條:

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刑事和解,即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自行就民事賠償達成一致,被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要求司法機關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011年1月29日,最高檢出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明確,對於符合刑事和解適用範圍和條件的案件:1、公安機關對於自訴案件可以撤案。對於自訴案件以外的公訴案件,立案後是不允許撤訴的;在公安提請逮捕階段,應當作為無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2、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在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還可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範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3、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將充分考慮檢察機關提出的從寬處理建議,可以適用非監禁刑,即緩刑、可以減輕處罰、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亡羊補牢,論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能在最大範圍內最快地解決被害人的損失賠償問題,被告人通過賠禮道歉等方式向被害人表示歉意,也有利於撫平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刑事和解制度能更好地引導被告人通過賠償、道歉等實際行為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彌補,從而獲得從寬處罰;對法院而言,刑事和解制度能夠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隨著刑事和解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化、規範化,在依法辦案與矛盾化解並重、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原則下,刑事案件以刑事和解為主要結案方式將成為一種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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