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用自己的社會常識,少走彎路、少受誤導


學會用自己的社會常識,少走彎路、少受誤導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265篇文字


不僅是投資有風險,做企業做生意都有風險,能做大做強的企業家都是過去遭受過失敗經驗的。風險變成了真正在眼前的巨大債務時,也是特別考驗一個人的情商和智商的時候。

特別是面臨被別人起訴,或者是已經到了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有些人急切之下,就會考慮是不是把有些財產轉移掉,以免被法院執行到。確實,就有個別的客戶曾經諮詢過我們類似的問題。

那麼,有沒有合法、合適的方式來達到這樣的目的呢?

這裡,我可以先給你舉出一堆法律規定來,也可以給你搜羅一堆案件來,但那些其實都太複雜了。對於不是專業研究法律實務的人來,在面臨涉及法律的事務時,最重要的智商和情商表現在2個地方:

一、學會用自己的常識;

二、學會諮詢專業人士。

大部分時候,只要學會善用自己的已經有的社會常識,基本上不會出大問題。

怎麼樣又算是善用自己的社會常識呢,並不太難,關鍵是要控制自己的心態,不要迷失,不要自大,最重要的是兩條:

1、不要把別人想得太傻

特別是不要把法律、法官想得那麼呆。你設想出來的招數,你怎麼會覺得我們的法律、我們的法官會想不到,其實大多數時候他們早就處理得很多了。特別是,如果你不是法律行業的專業人士,就更沒有這個自信了。

2、不要把自己想得太聰明

除非你覺得自己的智商情商或社會經驗超越了絕大多數人,否則,你能想到的招數,大概率的,應當是已經有很多人都會想到。那為什麼,你從來沒有聽說過有誰成功實施過這些招數呢?

以上兩條你能做到了,你也幾乎不會去諮詢律師能不能通過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或強制執行了。

事實上,法律上幾乎把這類通道都堵死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被執行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執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對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惡意逃債,第三人既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主張抵債行為無效,也可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並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當然,有人可能會說了,法律總有漏洞、有模糊地帶、打打擦邊球的可能吧。這個當然有。但是,第一,這不是規避債務的性質,而是平衡商業風險的商業架構設計的總問題;第二,這是極其專業的事情,是在沒有債務時就進行設計的工作,不是事到臨頭才能操作的事情。這也是一個社會常識:專業的事,最好交給專業的人去做。

關於用常識的問題,我在許多場合都介紹過,其實你可以試試用在很多方面,會幫助你少走彎路、少受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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