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填寫入境卡必須如實填寫!

目前,我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效不斷顯現,而全球疫情挑戰持續升級,境外確診病例已經超過國內,境外輸入已成我國新增病例主體。嚴防境外輸入,是現階段戰疫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

北京二中院: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如實填寫入境卡,是入境人員的義務

北京二中院: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20條規定,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佈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具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予立案追訴。其中,“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傳染病。據此,疫情期間瞞報入境,可能會被判刑。1月20日,國家衛健委正式發佈2020年第1號文件,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不如實填報入境卡,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新冠肺炎傳播或者具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以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北京二中院: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涉及行為

北京二中院: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意見》對新冠肺炎期間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做了進一步的明確。《意見》指出,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果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認定

北京二中院: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保護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一般出入國邊境的人才可能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接受衛生檢疫檢查而故意逃避或者拒絕。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客體不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侵犯的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侵犯的是國境衛生檢疫的管理制度。守護好“防疫邊境線”,對打贏疫情攻堅戰至關重要。五部門聯合下發《意見》,表明了我國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行為的決心和態度。人民法院在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的同時,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將絕不姑息。

法規鏈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 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ND】

封面&素材&配圖|來源網絡

供稿: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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