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現在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都按照當事人訴請分割之夫妻共同財產價值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且多數法院在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均不會判決離婚,但法院在判決不予離婚時卻不相應退還財產部分案件受理費,導致當事人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又須按共同財產價值交納案件受理費,這樣
重複收取受理費對當事人不公平,也不符合司法為民宗旨,極大損害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賴和對法治中國之信仰。事實上,法院既然判決不準離婚,當然不會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收取財產部分受理費也缺乏事實基礎。因此,我們建議最高法院儘快出臺規定,要求各地各級法院在判決不準離婚時相應退還財產部分受理費,僅保留按件收取之受理費。
四川光沐東軒律師事務所 李君臨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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