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 【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洩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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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洩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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