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受賄1100餘萬元被判11年


寧夏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受賄1100餘萬元被判11年

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

新華社銀川3月18日電(記者張亮)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一審公開宣判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受賄案,馬志宏受賄1132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志宏利用擔任涇源縣縣長及縣委書記、固原市副市長及市委常委、西吉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85次非法收受25個單位或個人所送人民幣991萬餘元、美元2000元,以及總價值人民幣138萬餘元的兩套房屋和停車位1個,共計摺合人民幣1132萬元。

法院認為,馬志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13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馬志宏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且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決馬志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依法追繳馬志宏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