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商鋪存在伸縮縫未告知買方構成重大誤解 法院:撤銷購買合同

張女士買了一個預售商鋪,臨了才發現商鋪內部頂棚存在伸縮縫,且有六分之一的面積是鐵皮,與合同告知的混凝土頂棚不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東莞中院)二審判決,撤銷購買合同。

2017年5月張女士與東莞市某盈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盈公司)簽訂了《商鋪投資計劃書》。後雙方又簽訂了《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張女士已經繳納了全部購鋪款。隨後發現商鋪內部頂棚存在伸縮縫,起訴至法院,稱存在重大誤解,要求撤銷購房合同。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張女士上訴至東莞中院。

建成後才知頂棚有伸縮縫

二審庭審中,張女士主張,其在約定交房日過去兩個多月,某盈公司拆除圍閉棚架後才知悉商鋪內部頂棚存在伸縮縫,且有六分之一的面積是鐵皮,與合同告知的混凝土頂棚不同。張女士認為某盈公司沒有履行合理的告知義務,使得其產生重大誤解,且會影響張女士後續對商鋪進行出租和轉讓的售價,造成張女士的重大損失。


預售商鋪存在伸縮縫未告知買方構成重大誤解 法院:撤銷購買合同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與某盈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時,案涉商鋪尚未建成,屬於預售。雙方均確認案涉商鋪內部頂端中間存在伸縮縫,並無證據證明某盈公司銷售人員有將案涉商鋪存在伸縮縫這一事實如實告知張女士,亦無證據證明張女士在簽訂合同之前在商鋪外圍查看商鋪情況時已得知案涉商鋪內部存在伸縮縫。由於信息不對稱,張女士在對商鋪結構作出錯誤判斷的情況下籤訂了案涉合同,張女士主張構成重大誤解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今年1月份,東莞中院判決:撤銷張女士與某盈公司於2017年5月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限某盈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張女士購房款90多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伸縮縫理應提前告知購買人

“一審認為伸縮縫符合規劃,不屬於質量問題,不構成重大誤解。我們認為,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2.0.25條,變形縫是指為防止建築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結構內部產生附加變形和應力,導致建築物開裂、碰撞甚至破壞而預留的結構縫,包括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三種。可見變形縫是為了適應建築物變形需要而預設的縫隙,不可完全密封,本案伸縮縫的存在在規劃時就有,且伸縮縫的存在使得該商鋪與一般正常商鋪不同,這是一個重大的足以影響購買人決定是否購買商鋪的因素。預售時沒有告知購買人,導致購買人信息不對稱,購買了該商鋪,應構成重大誤解。”3月19日上午,該案的承辦法官楊浩介紹,本案的商鋪是預售,而最終擬交付的商鋪內部頂端中間存在伸縮縫。何況伸縮縫處在商鋪內部頂端中間,與同期一般銷售的商鋪存在重大區別。雖然符合規劃要求,但某盈公司負有將商鋪實際情況如實告知張女士的義務,以便張女士對自己的購買行為作出客觀判斷。所以張女士訴請撤銷案涉合同於法有據。

楊浩提醒,商品房或商鋪預售交易中,消費者除了要了解開發商提供的樓盤信息外,必要時還需要主動向開發商索取規劃報建資料,瞭解擬購買房屋的內部規劃結構情況。而開發商對已規劃確定的房屋或商鋪的情況,亦應如實向消費者披露,不應隱瞞。

通訊員: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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