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在全市展开201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明确征管职责和开展管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税函〔2018〕36号) 的具体要求,为了确保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2019年度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方案。

一、年审对象

太原市行政辖区内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和在各级税务局报税的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外地驻并单位、港澳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小微企业。

二、年审时间

2020年 月 日---- 月 日(每周二、五下午学习,公休日休息)。

今年我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推广使用山西健康码,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的办事人员,需佩戴口罩并出示绿色健康码,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办事登记,未提供绿色健康码,或出示黄码、红码人员,不得进入办事服务大厅。

三、年审程序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认定、《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的办理;负责对各级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年审资料的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计算和征收;负责小微企业暂时免征保障金的备案等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民办非企)缴纳保障金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征收。

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结果进行税务申报。

市直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市本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审工作,并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认定结果,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附件1),向市级财政专户上缴保障金后,持缴款书第一联到市级年审机构领取缴款收据(第四联)。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按同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协商的缴款程序办理。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年审所需资料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所需资料:

  1、《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2);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

  3、《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原件;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2019年度残疾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表原件;民办非企须提供2019年度从业人员1-12月份工资表原件;

5、2019年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全年票据复印件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缴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6、2019年民办非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全年票据复印件及2019年12月份企业养老保险征缴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2018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保障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免缴保障金《审核表》。

(二)各类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3);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

3、《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原件;

4、2019年度各类企业残疾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表原件;

5、2019年12月份各类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6、2019年度各类企业缴纳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全年票据复印件;

7、2018年各类企业缴纳保障金凭证复印件或免缴保障金《审核表》。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所需资料:

  1、残疾职工(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身份证原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到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到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

  3、劳动合同书原件;

  4、残疾职工调动审批表原件或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件;

5、残疾职工(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社保编号;

6、2019年度残疾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表原件;

7、残疾职工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二寸照片1张。

  (四)各用人单位根据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留存备查: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3);

2、2019年度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人均工资相关资料;

3、2019年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票据复印件或免缴保障金《审核表》。

五、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及减免程序

(一)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

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54783元(省人社厅发【2019】30号文件公布2018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基数)。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三年内按全省平均工资基数50%征收。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以下的,三年内按全省平均工资基数90%征收。

(二)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

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三年内按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征收。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以下的,三年内按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征收。

  (三)重度残疾人就业人数及有关事项认定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3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安置比例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保障金征收上限认定标准:

  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程序:

  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具体程序:

  1、用人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2、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辖区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保障金缴纳数额的认定;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保障金缴纳数额的认定;

3、用人单位携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相关资料向各级年审机构提出申请;

4、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5、用人单位持相关部门的审批结果,到本辖区税务机关(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手续。

  六、小微企业年审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文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后暂免征收保障金。

  (二)小微企业申请备案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附件4)一式四份;

4、对符合免征条件,并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提出申请备案的小微企业,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上报资料,在《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签署意见,由小微企业负责向各级税务部门报备。

(三) 2019年度小微企业认定统计及汇总:

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审结束后,填报《小微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附件5),并将汇总表(含电子版)报至太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同时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小微企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审情况,包括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符合上级部门制定有关保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残联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七、年审机构

(一)根据国务院为企业减负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化年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实现残疾人年审工作的无缝对接,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经与市税务部门协商决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或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过往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各类用人单位,今年仍可到原年审机构或新登记税务部门参加年审;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下户)的用人单位,应到新开户(下户)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

(二)市本级年审地址:太原市羊市街33号(太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11层就业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8821988

联系人: 马宁轶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三)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年审机构:

县(市、区) 咨询电话 联系人

小 店 区 7172127 范福生

迎 泽 区 8285714 强玉梅

杏花岭区 3382575 荀 倩

尖草坪区 5648128 仝晓荣

万柏林区 6352700 崔 凯

晋 源 区 6592590 郭丽芳

清 徐 县 5722164 王晋平

阳 曲 县 5521834 闫丽萍

古 交 市 5148700 徐千君

娄 烦 县 5326986 韩 洁

  八、工作要求

  (一)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积极主动向征收机关缴纳保障金,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实施方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机关将全额计算并征收该单位的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程序自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保障金年审、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在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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