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14萬,值不值得買?

隱姓埋名o


隨著汽車保有量的越來越高,不管是居民小區,還是商場、寫字樓,停車難問題越來越凸顯,“買個車位!”已經是每個家庭甚至企業主的必要選擇。

來到售樓處,業主們會發現,不管是住宅樓下還是寫字樓下,停車位都有“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之分。產權車位自不必說,其是由開發商依法取得產權並與地上房屋一樣可自由向業主出售,業主購買後可辦理網籤並取得產權登記證書的。但是目前少數業主對於人防車位該如何“購買”或使用存在疑慮,尤其是網上不少個人文章表示人防車位應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並免費使用;2018年12月濟南市市中區法院裁定的一起“人防車位所有權買賣合同無效”案,又使很多本來打算“買”個人防車位的業主望而卻步。

那麼人防車位是否真的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並免費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十七條“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於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於國防資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九條“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佔人民防空設施。”等條款來看,人防工程應該屬於國家所有,並非歸全體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來看,住宅小區或商業辦公項目地下的人防工程,在平時是可以為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也可理解為在人防管理部門備案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停車位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住宅小區或商業辦公項目的投資者為地產開發商,按此條規定可以理解為“被相關人防管理部門備案允許的平時作為停車位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歸開發商所有”。

由此可見“人防車位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並免費使用”的理論是錯誤的。

那麼人防車位到底該如何“購買”或使用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權利所有人可將己方擁有的使用權或收益權依照雙方認可的協議條款向另一方進行轉讓,也就是說開發商可以將國家賦予其的人防車位的使用權或收益權轉讓給小區業主。

回看2018年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判決無效的人防車位買賣合同,據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某法官所言“合同的主要的形式和內容,均直指人防車位買賣,因人防車位所有權屬於國家,因此該車位買賣合同是無效的。需說明的是,根據我國的《人民防空法》,國家是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對人防工程的開發、投入的,也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並明確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設人防車位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有權對該車位使用、收益。但無論如何,均不得針對人防車位所有權的買賣、讓渡。”(以上言論源自網絡,如有侵權即刻刪除)可見,被判無效的是因為其合同不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其中“等方式”可以理解為“開發商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合理方式讓業主獲取車位的使用權”。

據市人防辦法律顧問周律師表示,目前已知全國範圍內由於人防車位產生等協議糾紛案例中,使用權轉讓的協議,未出現被判無效的。

綜上所述,人防車位是可以“買”的,只不過買賣的不是車位產權,而只是車位的使用權。所以業主在“購買”人防車位時,一定注意看簽署的是不是《使用權轉讓協議》。

不僅如此,重慶人防辦在2018年就已經針對人防車位是否可以出售及辦理產權做出了明確的說明。我國更多的省市也逐步明確並辦理了人防車位的相關證書,如重慶、廣州、廈門等城市已經給予人防車位辦理了使用權證書。

滿足老百姓日益普遍的需求,是政府部門應盡的責任,保障老百姓的需求權利不被損害,是法律應有的職能,所以我們相信越來越多的城市後期都會為人防車位完善相關權證,何況全國目前新建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40%左右屬於人防車位,數以億計的業主翹首以盼啊!


房產研究所


首先要看在幾線城市,市中心還是郊區,我的家鄉在三線城市,市中心的車位價格都在15萬左右,郊區的價格在8萬左右,還有一點是車位的數量有限,特別在以後賣房的時候,有車位的房產會比較好賣,畢竟小區人越來越多,車位的數量就那麼些。


王者志峰


對於這個問題,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並沒有人防車位這種車位。所謂的人防車位,應該是佔用建築物的人防工程所建造的車位,但是實際上這種人防工程並不應該被改造為車位。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開發商都是這樣操作的,所以就導致了有人防車位一說。這樣的車為因為佔用的是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的產權既不屬於小區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應當是屬於國家所有。所以這樣的車位自然也不能屬於開發商,也不能對外進行出售。

按照法律規定,開發商能夠對外出售的停車位,必須是開發商能夠擁有產權的停車位。對於開發商佔用小區公共道路或者業主公共部分的停車位依然是不能進行出售的。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因此,如果開發商佔用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道路隨意劃定車位出售,屬無權處分,是違法行為,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將所得收益用於小區業主。

同時《物權法》七十四條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範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於開發商所有,那麼,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

所以當開發商對外出售停車位的時候,小區業主一定要擦亮眼睛,並且要求開發商提供相應的產權證明。因為只有開發商能夠合法取得產權的停車位才有權進行出售,特別是對於佔用小區業主公共部分的停車位,小區業主是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權,並且要求開發商將收入所得歸小區業主共有的。


海南黑男


車位貴些也要買,除非你沒有車 可以不買。況且14萬的車位真的不貴!







鐵西小彩虹笑看人生路


看到你的問題,就知道你沒有明白什麼是人防車位。我首先解釋一下什麼是人防車位。人防工程裡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其次解釋一下你提的問題,人防車位值不值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依法批准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屬於國家,因此人防車位不能進行買賣或變相買賣,只能進行租賃。租賃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20年,到期之後若想繼續使用,需要根據當時的相關政策再進行續簽。所以,人防車位不能買賣,只能進行租賃,說的簡單一點就是人防車位沒有產權,你交上14萬隻能和你籤一個租賃協議,最長時間20年。希望你能明白不能買賣只能租賃這個道理。最後我在補充一點,人防車位通俗來說租賃20年,花費14萬這並不是最終的費用,在你平時使用車位的時候還會額外收車位管理費,一般一天1元錢,希望能幫到你。


韓治理397


人防車位開發商不能租售的,人防工程在和平時期是誰投資建設誰擁有“用益權”(使用受益權),是國家強制配套的。開發商是第一投資人,建設成本分攤到房子裡了。隨著房子的銷售,實際投資人已變成全體業主。用益權歸全體業主。

就像土地一樣,開發商買了土地,賣房時將土地分攤給了房子,土地歸全體業主共有了。

業主的土地下開發商還能建人防嗎?


龍行in天下


其實樓主的提法是有點問題的,人防車位只能租賃,不許買賣。政府其實是這樣規定的,人防車位的建設是誰投資誰收益為原則,所謂的使用權其實也只是租賃權,有些開發商會給你籤一個無期限的租賃合同,這種合同本身也不具備法律效益。如果開發商這邊出現什麼問題。那麼你車位的租賃使用權可能就會受到威脅。雖然人防車位賣的便宜。但基本都屬於不合規的。有些地方政府對人防車位的租賃最長為租賃期一年,一年一簽合同,這樣對消費者是有保障的。


地產經紀人


首先要確認的是根據目前法律,人防設施(含車位)是沒有產權的,人防設施的產權屬於國家,但是由於是開發商出資修建的,所以開發商擁有人防設施空閒時的使用權。如果開發商銷售人防車位的話,你要仔細看一下合同,應該是長期使用權或租賃權的合同,並不是產權銷售合同。

如果你沒有產權的需求,只是想要一個車位而已的話,而且合同條款看也沒有什麼問題的話,再綜合考慮一下週邊的產權停車位的價格及商業停車位的收費情況再來判斷一下。

一般來說如果有長期停車的需求的話還是比較划算的。


用戶6249857987


合不合適,給你一個計算方式,房價20倍左右比較合理,也就是房價1萬,那麼車位20萬以下合算,稍微高些也可以接受。最合理的價位應該是18萬。這個價格應該是產權價格,不是租賃價格。


瀟湘閒人25970227


人防車位和普通車位在我們這沒什麼不一樣,一般都是人防車位已租代售(租20送50),普通車位也辦不了產權證。車位合同了有一條不管車位是何種性質只要國家人防需要擁有者無條件放棄不給與任何補償。(保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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