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城鄉居民 看過來,你的養老保險有調整

近日,我市印發《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號)同時廢止。

《辦法》指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辦法》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的方式。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下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可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但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標準;建檔立卡未標註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下稱“困難群體”)可選擇按每年120元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根據省人民政府調整情況適時調整。

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標準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並給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除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代繳部分,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繳費補貼按實際繳費(含代繳)檔次的標準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60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補貼標準根據省人民政府調整情況適時調整。

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辦法》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下稱“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參保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相關待遇。

(一)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當地實施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距年滿60週歲不足15年,按規定逐年繳費至年滿60週歲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當地實施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已年滿60週歲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四)參保人年滿60週歲但累計繳費年限(含按國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合併計算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下同)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申請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週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但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五)參保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繳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髮完為止,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並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辦法》還提到,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按首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係數確定,當個人賬戶儲存額髮放完後,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死亡且未領取職工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的,應發放其死亡時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

《辦法》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終止和制度銜接,基金管理和監督,組織管理服務等內容。

本報記者:劉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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